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34条

在主管法院监督下,遗嘱执行人履行下列职责并行使下列权力: 1. 清点、接收并占有遗嘱财产,收取由其产生的权利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包括交由可靠之人保管;提起诉讼;就遗嘱执行与政府及非政府实体交涉;在遗嘱相关请求中代表受益人。 2. 主管法院确定必要费用数额后,从遗嘱财产中向受益人支付该费用。 3. 遗嘱财产负担权利的,通知债权人及权利人自通知在两份本地日报(其中一份为英文报纸)刊登之日起九十日内申报。 4. 经主管法院书面批准,履行遗嘱产生的义务并进行必要结算。 5. 经主管法院批准,亲自或通过投资代理人管理和投资遗嘱财产,包括出租或抵押。 6. 委任律师并聘请专家、专业人员协助履职,经主管法院书面批准费用数额后,从遗嘱财产支付其费用和报酬。 7. 经主管法院书面批准,出售维护成本超过其价值或易受损毁、灭失的部分遗嘱财产。 8. 经主管法院书面批准,将全部或部分遗嘱财产交付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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