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可自收到遗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放弃遗嘱利益,并遵守:a)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胎儿或被宣告禁治产者的,由其监护人经主管法院批准后接受或放弃;b) 受益人为公共或私人实体的,由该实体法定代表人接受或放弃。 2. 受益人在接受或放弃前死亡的,该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遗嘱相应失效。 3. 受益人为未具名之人的,无须接受或放弃。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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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遗嘱人死亡后,受益人可自收到遗嘱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全部或部分接受或放弃遗嘱利益,并遵守:a) 受益人为未成年人、胎儿或被宣告禁治产者的,由其监护人经主管法院批准后接受或放弃;b) 受益人为公共或私人实体的,由该实体法定代表人接受或放弃。 2. 受益人在接受或放弃前死亡的,该权利转移给其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遗嘱相应失效。 3. 受益人为未具名之人的,无须接受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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