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个人身份实施条例

第27条

遗嘱应依下列条件和程序登记于主管法院为此设立的登记册: 1. 遗嘱人为受该法令及本决定约束的非穆斯林。 2. 遗嘱符合本决定第28条规定的有效条件。 3. 遗嘱指定执行人,并说明遗嘱财产的处分方式。 4. 遗嘱人在两名见证人在场时签署遗嘱,或加盖印章、捺指印。 5. 遗嘱文本未通过删除、涂抹、增加或插入新文本而被改动。 6. 已缴清全部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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