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符合下列条件时有效:a) 遗嘱财产可由受益人所有并使用;b) 遗嘱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且年满二十一周岁;c) 遗嘱人未因挥霍或心智欠缺被宣告禁治产,但遗嘱用于慈善且其监护人取得主管法院批准的除外;d) 遗嘱人未被禁止处分财产,且未被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e) 遗嘱财产属于遗嘱人;f) 遗嘱可以执行;g) 对遗嘱财产的利用及遗赠目的合法;h) 遗嘱人死亡时财产存在且数量已知或可衡量;未来财产如其存在可以确定,亦可遗赠;i) 遗嘱不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 2. 任何利害关系人可请求主管法院解释遗嘱或对其提出异议。 3. 遗嘱所附条件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序良俗的,该条件无效,但遗嘱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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