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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身份法 — 第201–260条
- 第196条 — Article (196) Conversion of the Will into an Endowment (Waqf)
用益权或其收益的受遗赠人为法人,或者预计不会终止存在的不确定范围的人,且遗赠为永久或未定期限的,适用宗教慈善捐赠(瓦克夫)的规定。
- 第197条 — Article (197) Bequest of a Common Share in the Estate
遗赠遗产中的未分割份额,而部分遗产为债权或不在场财产的,受遗赠人先从现有财产中取得其份额;其后每有财产到位,再从中取得相应份额,但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198条 — Article (198) A Bequest Equivalent to a Share of a Specific Heir from the Testator’s Heirs
1. 遗赠数额约定为立遗嘱人某一特定继承人的同等份额时,受遗赠人取得与该继承人份额相同的数额,并将该份额加入继承计算基数,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承担份额减少。 2. 遗赠数额约定为立遗嘱人某一未特定继承人的同等份额时,受遗赠人取得等同于继承份额最少者的数额,并将该份额加入继承计算基数,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承担份额减少。
- 第199条 — Article (199) Cases of Nullification of the Will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嘱无效: 1. 立遗嘱人以言辞或行为撤回遗嘱; 2. 特定受遗赠人先于立遗嘱人死亡、与其同时死亡,或者无法确定二人死亡先后,但遗赠用于清偿受遗赠人债务的除外; 3. 受遗赠人在立遗嘱人死亡后、接受前拒绝遗赠; 4. 受遗赠人以依法阻却继承的方式杀害立遗嘱人; 5. 特定遗赠标的灭失,或者被确认属于立遗嘱人以外的第三人。
- 第200条 — Article (200) Definition of the Estate
遗产,是死者遗留的财产和财产权利。
- 第201条 — Article (201) Order of rights Pertaining to the Estate
与遗产有关的权利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按通常合理标准支出死者后事和丧葬费用; 2. 清偿债务,包括对真主的义务和对人的债务; 3. 在遗产三分之一范围内执行遗嘱,但继承人同意超过三分之一的除外; 4. 将遗产余额在继承人之间分配。
- 第202条 — Article (202) Conditions for the Entitlement to Inheritance
取得继承权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被继承人实际死亡或者经法院判决宣告死亡; 2.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实际生存,或者依法推定生存; 3. 存在继承事由且不存在继承障碍。
- 第203条 — Article (203) Deprivation from Inheritance
继承障碍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杀人者为正犯、共犯还是原因行为人;但以杀害行为无合法依据或正当理由,且杀人者心智健全并已成年为条件。
- 第204条 — Article (204) Inheritance in the Case of Revocable Divorce and Divorce on a Person’s Deathbed
配偶生前分离的,原则上相互不得继承,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 属可撤回的丈夫离婚时,妻子尚处待婚期的,双方仍相互继承; 2. 男方在临终疾病期间未经女方请求与其离婚的,女方仍继承男方遗产,但在男方死亡前已再婚的除外。
- 第205条 — Article (205) Cases Precluding Inheritance
1. 宗教信仰不同的,相互不得继承。 2. 数人同时死亡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彼此之间不发生继承。
- 第206条 — Article (206) Forms of Inheritance
1. 继承可依固定份额(Fard)、父系剩余继承(Ta'sib)、二者并用或者血亲关系(Rahm)进行。 2. 固定份额,是伊斯兰教法为继承人确定的份额。 3. 父系剩余继承,是伊斯兰教法未预先确定具体数额的继承份额。
- 第207条 — Article (207) The Inheriting Descendant (Branch)
继承后裔,是指有权取得全部或部分遗产的死者后代,包括儿子、儿子的各代后裔以及女儿;经由女性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后裔,不视为本条所称继承后裔。
- 第208条 — Article (208) The Inheriting Ascendant (Origin)
继承尊亲属,是指有权取得全部或部分遗产的死者父母及其他尊亲属,包括父亲、父系祖父及更高代父系祖先、母亲和祖母。
- 第209条 — Article (209) Fixed Shares (Foroud)
固定份额包括:三分之二、三分之一、六分之一、二分之一、四分之一和八分之一。
- 第210条 — Article (210) Heirs with Fixed Shares
固定份额继承人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父系祖父及更高代父系祖先、祖母、女儿、一名或数名经连续男性后裔与死者相连的孙女及更远代女性后裔、同父同母姐妹、同父异母姐妹,以及一名或数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
- 第211条 — Article (211) Inheritance of the Husband
妻子没有继承后裔的,丈夫继承遗产的二分之一;存在继承后裔的,丈夫继承四分之一。
- 第212条 — Article (212) Inheritance of the Wife
1. 丈夫没有继承后裔的,妻子继承遗产的四分之一;存在继承后裔的,妻子继承八分之一。 2. 有数名妻子的,共同分配一名妻子应得的固定份额。
- 第213条 — Article (213) Inheritance of the Father
1. 存在男性继承后裔时,父亲按固定份额继承六分之一。 2. 仅存在女性继承后裔而无男性继承后裔时,父亲按固定份额继承六分之一,并依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 3. 不存在继承后裔和在世配偶时,父亲依父系剩余继承取得全部遗产。
- 第214条 — Article (214) Inheritance of the Grandfather
1. 继承祖父,是指与死者的亲属联系不经由女性的任何祖父。 2. 父亲不存在时由祖父继承;存在较近顺位的继承祖父时,更高代祖父被排除。 3. 祖父适用与父亲相同的继承规则。继承人仅有配偶一方、母亲和祖父时,在配偶取得其份额、母亲取得全部遗产的三分之一后,祖父依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
- 第215条 — Article (215) Inheritance of the Mother
1. 有下列任一情形时,母亲继承六分之一: a. 死者有继承后裔; b. 死者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任何性别、任何亲系的兄弟姐妹,无论其实际继承还是被排除继承。 2. 在遵守本条第3款的前提下,不存在第1款所述两种情形时,母亲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 3. 继承人仅有父母和配偶一方时,在配偶取得固定份额后,母亲继承遗产余额的三分之一。
- 第216条 — Article (216) Inheritance of the Grandmother
1. 祖母或外祖母仅可从下列亲系继承:母亲之母、父亲之母、父亲之父的母亲,以及沿连续母系向上的女性尊亲属。父亲不排除其母亲或其父亲之母的继承。 2. 母亲不存在时,祖母或外祖母继承六分之一;有数名符合条件者的,共同分配该六分之一。父系较远的祖母被母系较近的外祖母排除;母系较远的外祖母不被父系较近的祖母排除,二人共同分配六分之一。
- 第217条 — Article (217) Inheritance of the Daughter
1. 死者没有儿子时,独生女继承二分之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女儿的,共同继承三分之二。 2. 一名或数名女儿与死者之子共同依因他人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 第218条 — Article (218) Inheritance of the Son’s Daughter
1.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一名孙女(儿子之女)继承二分之一,两名或两名以上孙女共同继承三分之二: a. 死者没有亲等更近的继承后裔; b. 死者没有与该孙女亲等相同的孙子(儿子之子)。 2. 符合下列两个条件时,一名或数名孙女共同继承六分之一: a. 存在按固定份额继承二分之一的女儿; b. 死者没有与该孙女亲等相同的孙子。 3. 一名或数名孙女与亲等相同或更远的孙子共同依因他人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但以不…
- 第219条 — Article (219) Inheritance of the Full Sister
1.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一名同父同母姐妹继承二分之一,两名或两名以上同父同母姐妹共同继承三分之二: a.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 b. 死者没有继承后裔; c. 死者没有同父同母兄弟。 2.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和男性继承后裔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姐妹与同父同母兄弟共同依因他人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3.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姐妹依与他人共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独自取得余额: a. 死…
- 第220条 — Article (220) Inheritance of the Paternal Half-Sister
1. 在不影响本法第219条第1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死者没有同父同母姐妹和同父异母兄弟时,一名同父异母姐妹继承二分之一,两名或两名以上同父异母姐妹共同继承三分之二。 2. 存在按固定份额继承二分之一的同父同母姐妹,且死者没有同父异母兄弟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共同继承六分之一。 3.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与同父异母兄弟共同依因他人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a.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
- 第221条 — Article (221) Inheritance of the Maternal Half-Brother and the Maternal Half-Sister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和继承后裔时,一名同母异父兄弟或姐妹继承六分之一;有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共同继承三分之一。
- 第222条 — Article (222) The Inheritance of a Group of Maternal Half-Siblings
死者有数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且男女均有的,三分之一由全体平均分配,男性与女性份额相同。
- 第223条 — Article (223) Definition of the Exclusion from Inheritance
继承排除(Hajb),是指对具备继承事由的人全部或部分剥夺其继承。
- 第224条 — Article (224) Cases of Exclusion
1. 因继承障碍而不得继承的人,不排除其他人的继承。 2. 因完全剥夺或份额减少而被排除继承的人,在存在相应排除事由时,仍可排除其他人的继承。
- 第225条 — Article (225) Types of Agnate
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分为三类: 1. 本人即为父系剩余继承人(bi-nafs); 2. 因他人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bil-ghayr); 3. 与他人共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ma'a al-ghayr)。
- 第226条 — Article (226) Agnate by Person
本人即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bi-nafs)的,是因血亲关系继承的男性,但同母异父兄弟除外。各类顺位如下: 1. 子系:死者之子及儿子的各代男性后裔; 2. 父系尊亲:死者之父及各代父系祖父; 3. 兄弟系:死者的同父同母兄弟、同父异母兄弟及其各代男性后裔; 4. 父系叔伯系:死者的同父母或同父叔伯、其父亲和父系祖父各代的同父母或同父叔伯,以及上述同父母或同父叔伯的各代男性后裔。
- 第227条 — Article (227) Agnate by Others
1. 因他人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bil-ghayr)的包括: a. 一名或数名女儿与儿子共同继承; b. 一名或数名孙女(儿子之女)与在继承中亲等相同或更远的孙子(儿子之子)共同继承; c. 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姐妹与同父同母兄弟共同继承; d. 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与同父异母兄弟共同继承。 2. 本条第1款所述各情形中,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 第228条 — Article (228) Agnate with Others
与他人共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ma'a al-ghayr)的,是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姐妹或同父异母姐妹与一名或数名女儿或孙女(儿子之女)共同继承。此时,姐妹在取得余额以及排除其他父系剩余继承人方面,按兄弟对待。
- 第229条 — Article (229) Inheritance of the Agnate by Person
本人即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bi-nafs)者为唯一继承人的,取得全部遗产;其与固定份额继承人并存的,在固定份额分配后取得余额。没有余额时,该父系剩余继承人不取得份额,但应遵守本法第240条。
- 第230条 — Article (230) Order of Agnates
1. 父系剩余继承的优先顺序,先依本法第226条所列类别确定;类别相同的,以与死者亲等较近者优先;亲等相同的,以亲属关系较强者优先。 2. 父系剩余继承人类别、亲等及亲属关系强度均相同的,共同依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 3. 在同一类别中,同父同母亲属的关系强于同父异母亲属。
- 第231条 — Article (231) Inheritance of the Agnate by Others and the Agnate with Others
因他人或者与他人共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的,与固定份额继承人共同继承时,在固定份额分配后取得遗产余额;固定份额已用尽遗产的,不再取得继承。
- 第232条 — Article (232) Concurrence of those Entitled to Fixed Shares
固定份额总和超过遗产时,适用比例减额(Awl):各继承人的份额按其固定份额比例相应减少。
- 第233条 — Article (233) Returning the Rest of the Estate to Those Deserving Fixed Shares
固定份额未用尽遗产且不存在父系剩余继承人的,余额按各自固定份额比例返还给固定份额继承人,但配偶除外。
- 第234条 — Article (234) Definition of Uterine Relatives (Thawo Al-Arham)
其他血亲(Dhawu al-Arham),是指既不按固定份额继承,也不按父系剩余继承的任何亲属。
- 第235条 — Article (235) Types of Uterine Relatives
其他血亲分为下列三个亲系: 1. 父系,即经由父亲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人,包括: a. 依本法第214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祖父; b. 依本法第216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祖母; c. 父亲的同母异父兄弟; d. 姑母; e. 父系叔伯之女; f. 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兄弟之女; g. 非同母异父姐妹的子女; h. 任何姐妹的子女。 2. 母系,即经由母亲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人,包括: a. 依本法第214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外祖父;…
- 第236条 — Article (236) Cases of Inheritance of Uterine Relatives
其他血亲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继承: 1. 不存在固定份额继承人和父系剩余继承人; 2. 存在配偶一方,但除该配偶外不存在其他固定份额继承人和父系剩余继承人。
- 第237条 — Article (237) Division of the Inheritance of Uterine Relatives
其他血亲继承时,各自代位于其借以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继承人,并依该人的继承和排除地位处理;男性与女性份额不作区别。
- 第238条 — Article (238) Equality of Uterine Relatives Directions
其他血亲属于同一亲系且其中有人与死者亲等较近的,较远者被排除;属于不同亲系的,即使存在较近者,较远者仍可继承。
- 第239条 — Article (239) The "Akdaria" Case
祖父使同父同母姐妹或同父异母姐妹转为父系剩余继承人;除“阿克达里亚”(Akdariyya)情形外,姐妹与祖父并存时不按固定份额继承。阿克达里亚是指继承人包括丈夫、母亲、祖父以及一名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姐妹。 丈夫取得二分之一,母亲取得三分之一,祖父取得六分之一;姐妹先确定二分之一的固定份额,再与祖父的六分之一合并,合计份额由二人按男性为女性两倍的比例分配。
- 第240条 — Article (240) The "Mushtaraka" Case
同父同母兄弟原则上按父系剩余继承,但“穆什塔拉卡”(Mushtaraka,共同分配)情形除外。该情形的继承人包括丈夫、母亲或祖母、数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以及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兄弟。 丈夫取得二分之一,母亲或祖母取得六分之一;三分之一由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与同父同母兄弟共同平均分配,男性与女性份额相同。
- 第241条 — Article (241) Disposition of the Estate in the Absence of an Heir
不存在固定份额继承人、父系剩余继承人和其他血亲继承人的,遗产适用慈善瓦克夫的规则,经有管辖权的法院批准后,由有关机关监督管理。
- 第242条 — Article (242) Inheritance of a Missing Person
1. 失踪人在其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份额,应按其仍然生存的假设予以保留;其生还的,取得该份额。法院宣告其死亡日期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份额返还给判决时有权取得的继承人。 2.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其遗产已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后又生还的,适用本法第170条第1款。
- 第243条 — Article (243) Inheritance of a Fetus
应从胎儿被继承人的遗产中,为胎儿保留按男性或女性计算较大的一种份额;经认可的医学报告确定有多个胎儿的,按胎儿数量保留相应份额。其他继承人暂按两种可能结果中较小的份额取得。分娩后,在确认胎儿生死、性别和数量后,将遗产余额按各继承人份额分配。
- 第244条 — Article (244) Inheritance of an Acknowledged Heir
1. 部分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继承人承认另一人共同继承,或者承认足以排除其中某继承人的事实,而其余继承人否认或者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如有证据证明,则确认被承认者对死者遗产的继承权。 2. 无证据证明的,被承认者与作出承认的人共同分享其继承权,但以承认者本身为继承人为条件。
- 第245条 — Article (245) Inheritance of Someone Whose Lineage to His/Her Father Is Not Proved
未归属于父亲的人、亲子关系被否认的人以及因连(Li'an)而否认父系亲子关系的子女,从其母亲和母系亲属处继承;其母亲和母系亲属亦从该人处继承。
- 第246条 — Article (246) Heirs' Acknowledgement of Lineage
1. 死者生前对他人亲子或血亲关系所作承认,除非符合有效承认的条件,否则对继承人不产生效力。 2. 一人承认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但该关系未依本法第91条得到证明,且承认者未撤回承认的,在承认者没有其他继承人时,被承认者取得承认者的遗产。 3. 部分继承人承认另一人与其被继承人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的,被承认者仅与作出承认的继承人共同分享该人的继承权;但被承认的关系足以排除作出承认者继承的除外。
- 第247条 — Article (247) "Al-Takharuj" from the Estate
1. 退出遗产分配协议(Al-Takharuj),是指部分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其全部或部分遗产份额,以换取来自遗产内或遗产外的明确对价。 2. 退出遗产分配协议应依现行法律在主管机关办理公证或正式确认。
- 第248条 — Article (248) Cases of "Al-Takharuj" from the Estate
1. 继承人可相互之间或者与受遗赠人订立退出遗产分配协议,但须全体参与人均知悉遗产情况,或者虽不知悉但通常无法在短期内查明。该期限由法院依协议标的财产的性质、所在地和数额确定。 2. 遗产未知事项通常可以在短期内查明,而协议在参与人知悉遗产情况前已经订立的,其中不知情者可请求宣告协议无效。
- 第249条 — Article (249) Types of "Al-Takharuj" from the Estate
1. 一名继承人与另一名继承人订立退出遗产分配协议的,后者取得退出者的份额,并在遗产中取代其地位。 2. 一名继承人与其余继承人协议退出,并从遗产中取得对价的,其份额按其余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比例分配。 3. 一名继承人与其余继承人协议退出,并从遗产外取得明确对价的,其份额按各人支付对价的比例分配,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4. 无法确定各继承人支付数额,且协议未规定退出者份额分配方式的,该份额按其余继承人在遗产中的份额比例分配。
- 第250条 — Article (250) Fraud Over Inheritance
通过买卖、赠与、遗嘱或者其他处分规避继承规则的,均属无效。
- 第251条 — Article (251)
在不影响适用更重刑罚的前提下,负责未成年人或视同未成年人之人事务者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监禁并处五千迪拉姆以上十万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1. 处分、侵占、使用、挥霍或隐匿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文件并损害其利益,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处分且法院事后未予追认; 2. 因过错或疏忽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害; 3.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有关人员交付被监护人的文书及相关全部账目和文件; 4. 对被监护人的权限终止后,仍处分或使用其财产或文书。 就本条…
- 第252条 — Article (252)
在不影响适用更重刑罚的前提下,承担监护照料者未经法定监护人或法院许可携被照料子女出行,或者无权使用、利用该子女的文书或其副本的,处监禁并处五千迪拉姆以上五万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253条 — Article (253)
任何人隐匿、挥霍、毁损或者以欺诈方式占有遗产中任何财产的,即使其本人为继承人,处监禁并处五千迪拉姆以上十万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 第254条 — Article (254)
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监禁并处五千迪拉姆以上十万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1. 在有能力照料的情况下,虐待、侵害、疏忽或拒绝照料父母或其中一人,或者使其无人照料; 2. 法院判决已确定其负有扶养父母或其中一人的义务,而拒绝支付扶养费。
- 第255条 — Article (255)
对本法第252条、第253条和第254条规定的行为,只有经有关当事人提出控告,方可提起刑事诉讼。犯罪发生后、终局判决作出前撤回控告的,刑事诉讼终止;判决生效后撤回控告的,停止执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