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26条

本人即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bi-nafs)的,是因血亲关系继承的男性,但同母异父兄弟除外。各类顺位如下: 1. 子系:死者之子及儿子的各代男性后裔; 2. 父系尊亲:死者之父及各代父系祖父; 3. 兄弟系:死者的同父同母兄弟、同父异母兄弟及其各代男性后裔; 4. 父系叔伯系:死者的同父母或同父叔伯、其父亲和父系祖父各代的同父母或同父叔伯,以及上述同父母或同父叔伯的各代男性后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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