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20条

1. 在不影响本法第219条第1款所列条件的前提下,死者没有同父同母姐妹和同父异母兄弟时,一名同父异母姐妹继承二分之一,两名或两名以上同父异母姐妹共同继承三分之二。 2. 存在按固定份额继承二分之一的同父同母姐妹,且死者没有同父异母兄弟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共同继承六分之一。 3.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与同父异母兄弟共同依因他人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男性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a.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 b.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后裔; c. 死者没有同父同母兄弟。 4.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时,一名或数名同父异母姐妹依与他人共同发生的父系剩余继承独自取得余额: a.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尊亲属; b. 死者没有男性继承后裔; c. 死者有女性继承后裔; d. 死者没有同父同母兄弟或姐妹; e. 死者没有同父异母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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