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血亲分为下列三个亲系: 1. 父系,即经由父亲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人,包括: a. 依本法第214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祖父; b. 依本法第216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祖母; c. 父亲的同母异父兄弟; d. 姑母; e. 父系叔伯之女; f. 同父同母或同父异母兄弟之女; g. 非同母异父姐妹的子女; h. 任何姐妹的子女。 2. 母系,即经由母亲与死者发生亲属联系的人,包括: a. 依本法第214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外祖父; b. 依本法第216条第1款不享有继承权的外祖母; c. 舅父; d. 姨母; e. 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子女; f. 前述亲属的子女。 3. 后裔系,包括死者的下列后裔: a. 女儿的子女; b. 孙女(儿子之女)的子女; c. 前述亲属的子女。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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