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死者生前对他人亲子或血亲关系所作承认,除非符合有效承认的条件,否则对继承人不产生效力。 2. 一人承认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但该关系未依本法第91条得到证明,且承认者未撤回承认的,在承认者没有其他继承人时,被承认者取得承认者的遗产。 3. 部分继承人承认另一人与其被继承人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的,被承认者仅与作出承认的继承人共同分享该人的继承权;但被承认的关系足以排除作出承认者继承的除外。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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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死者生前对他人亲子或血亲关系所作承认,除非符合有效承认的条件,否则对继承人不产生效力。 2. 一人承认他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但该关系未依本法第91条得到证明,且承认者未撤回承认的,在承认者没有其他继承人时,被承认者取得承认者的遗产。 3. 部分继承人承认另一人与其被继承人存在亲子或血亲关系的,被承认者仅与作出承认的继承人共同分享该人的继承权;但被承认的关系足以排除作出承认者继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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