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不影响适用更重刑罚的前提下,负责未成年人或视同未成年人之人事务者实施下列任一行为的,处监禁并处五千迪拉姆以上十万迪拉姆以下罚金,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1. 处分、侵占、使用、挥霍或隐匿被监护人的财产或文件并损害其利益,或者未经法院许可处分且法院事后未予追认; 2. 因过错或疏忽造成被监护人财产损害; 3. 无正当理由拒绝向有关人员交付被监护人的文书及相关全部账目和文件; 4. 对被监护人的权限终止后,仍处分或使用其财产或文书。 就本条第1项或第2项行为作出的刑事有罪判决,是必须剥夺财产监护权及类似权限的事由。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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