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失踪人在其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份额,应按其仍然生存的假设予以保留;其生还的,取得该份额。法院宣告其死亡日期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份额返还给判决时有权取得的继承人。 2.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其遗产已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后又生还的,适用本法第170条第1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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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失踪人在其被继承人遗产中的份额,应按其仍然生存的假设予以保留;其生还的,取得该份额。法院宣告其死亡日期早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份额返还给判决时有权取得的继承人。 2.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其遗产已在继承人之间分配后又生还的,适用本法第170条第1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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