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28条

与他人共同成为父系剩余继承人(Asaba ma'a al-ghayr)的,是一名或数名同父同母姐妹或同父异母姐妹与一名或数名女儿或孙女(儿子之女)共同继承。此时,姐妹在取得余额以及排除其他父系剩余继承人方面,按兄弟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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