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身份法

第230条

1. 父系剩余继承的优先顺序,先依本法第226条所列类别确定;类别相同的,以与死者亲等较近者优先;亲等相同的,以亲属关系较强者优先。 2. 父系剩余继承人类别、亲等及亲属关系强度均相同的,共同依父系剩余继承取得余额。 3. 在同一类别中,同父同母亲属的关系强于同父异母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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