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刑事程序 · 阿联酋联邦法律

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受控物质、合法经营许可、治疗康复、犯罪、刑罚、没收及特别程序。

资料类型特别刑事与监管立法
法律部门刑法与刑事程序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颁布日期2021年9月16日
生效日期2022年1月2日
官方公报712 (Supplement) · 2021年9月26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日
合并更新至202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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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受控物质、合法经营许可、治疗康复、犯罪、刑罚、没收及特别程序。

  • 现行合并主体文本101项条文。
  • 许可、医疗使用及康复。
  • 犯罪、刑罚及特别程序;十份技术附表另行处理中。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合并主体文本(100条编号条文及第42条之二)已制作四语版本。阿文为官方文本,英文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和中文为非官方编辑译稿。当前完整性说明不包括十份技术附表。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01 / 101
已译为中文101 / 101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实施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麻醉药品:列入本法令附表1、2、3、4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 精神药物:列入附表5、6、7、8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 进口:违反本法令规定的进口规则,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带入国家领土。 出口: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出口规则,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运出国家领土。 带入:本人或通过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带入国家领土;未依法律获准进口者,视为带入者。 运输:违反本法令规定的运输规则,在国家领土内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或者过境运输。 散布:不加区分地向多人传播或分发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者可能致人麻醉、损害心智的其他物质或植物。 生产:从植物来源中分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制造:取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一切非生产性操作,包括纯化、提取、分离,将一种麻醉药品转化为另一种麻醉药品或将一种精神药物转化为另一种精神药物,以及制造药房依医疗处方配制之外的制剂。 收治:将使用者安置于专门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人员进行康复。 接受监测:要求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使用者遵守定期检查规则和程序。 强制参加康复计划:将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吸食、个人使用犯罪被判刑或被作出终局刑事命令的人转介参加康复计划,其实施时间和地点由治疗单位确定。 主管局:国家禁毒局。 药品局:阿联酋药品管理局。 董事会主席:药品局董事会主席。 主管行政机关:由董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员决定指定的机关。 治疗单位:专门治疗和康复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人员的单位。 监督委员会:监督治疗单位的委员会。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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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不适用于其附表4第三部分所列植物部位和品种。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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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已由2025年第2号联邦法令废止。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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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附表按下列规则修改: 1. 附表1、2、4、5只能增加项目;由董事会主席在其设立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该委员会应包括各地方卫生机关指定的一名代表及国家禁毒局局长指定的一名代表。 2. 附表3、6、7、8、9可以删除、增加项目,或者变更比例、数量;由董事会主席在按前项组成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 3. 附表10的比例或数量,由内阁根据本法令第3条所指主管局局长的建议作出决定予以变更;其中规定的刑罚只能通过法律或法令修改。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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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卫生机关和私营医疗机构可以设立专门单位,治疗和康复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人员。内阁根据董事会主席的提请,发布该等单位的工作条例。地方机关可以依其现行法律设立并规范同类单位。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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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单位内成瘾人员和使用者事务的一切数据、信息均属秘密;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披露或传播。 违反本条的,依联邦刑法对该犯罪规定的刑罚处罚。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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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设立专门中心,执行因吸食、个人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犯罪判处的拘禁刑。被判刑人员在中心接受治疗、康复、体育及职业培训计划,以及家庭、就业和社会融入计划。 内阁根据主管局局长与有关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发布中心工作条例,并自条例规定之日起施行。 各部及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第一款所列服务和计划。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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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长经与主管部长协商,可以授予参与实施本法令的部、机构和部门的部分雇员司法警察身份,各自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职。 各地方司法部门负责人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依酋长国现行法律授予有关地方机关雇员司法执法人员身份。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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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局负责检查依本法令获得许可的机构。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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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进口、出口、运输、生产、制造、带入、持有或保管本法令附表1、2、附表4第一部分及附表5所列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并禁止与之有关的其他一切活动和处分行为。 2. 对附表1、2、4、5所列物质,可以由董事会主席与国家禁毒局协调后指定的专业科研机构开展受控医疗使用和科学研究,但须遵守内阁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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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经许可并符合本法令规定条件的情形外,禁止进口、出口、运输、生产、制造、带入、持有或保管附表3、6、7、8所列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并禁止与之有关的其他一切活动和处分行为。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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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治疗目的并依据治疗医师依本法令第40条开具的医疗处方外,禁止以任何方式吸食或个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对未列入本法令附表但可能致人麻醉或对心智产生其他有害影响的物质或植物,如其使用目的在于造成麻醉或损害心智,同样适用该禁令。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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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获准持有或保管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一切情形,重量差异不得超过适用药典规定的比例。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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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依本法令获准的情形外,禁止种植、带入、进口、出口、取得所有权、持有或保管附表4第二部分所列植物或其他能够产生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植物,包括其各生长阶段及种子;并禁止与之有关的其他一切活动和处分行为。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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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人一经知悉其土地上种植附表4第二部分所列植物,应立即向公共机关报告。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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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与环境部长可与主管局局长协调,按其规定的条件,向政府机关和经认可的科研机构颁发许可,为科研目的种植被禁止种植的植物;并可为此许可其进口该等植物。在这种情况下,适用本法令第三编第一章的规定。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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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法令第10条适用的情况下,进口、出口或运输麻醉药品、精神药物,须取得主管行政机关的书面许可。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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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条所述许可只能发给下列机构: 1. 政府机关和经认可的机构。 2. 获许可的医疗机构。 3. 获许可的化学分析实验室,或者医学、科学、工业研究实验室。 4. 医疗产品仓库和储存设施、社会药房、制剂药房、医疗产品制造厂、医疗产品合同生产企业、合同研发企业及获许可的非临床和临床研究机构,但须配备获准执业的责任药师。 5. 获准从事有关业务的医疗产品生产厂和公司的经纪人、代理人办事处,但须配备获准执业的责任药师。 许可应根据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以其职务身份签署、按主管行政机关规定表格提交的申请,签发在其名下。主管行政机关可以拒绝许可或核减申请数量。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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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在其获得刑事复权前,不得以其名义签发前条许可: 1. 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 2. 因本法令规定的犯罪被判刑的人。 3. 因侵害财产、洗钱、性犯罪、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书、冒用他人身份、伪证犯罪,或者上述犯罪未遂而被判刑的人。 4. 曾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原因受到纪律开除,且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 作为前款例外,因本法令第60条第1、2项所列犯罪被判刑的人,即使尚未获得刑事复权,也可获发许可。 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犯罪或纪律违法作出的终局裁判生效时,许可视为撤销。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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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抵海关的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须凭获准进口机构的责任负责人依主管行政机关规定表格签署的提取许可方可交付。 在进口或出口时,主管海关部门应留存提取许可或出口许可,并在物质交付后将其副本送交主管行政机关。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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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不得与其他物质装在同一包裹中进口、出口或运输;即使作为样品,也须以保价包裹寄送。包裹外部除收件人姓名、地址外,还应完整标明物质名称、数量及寄件人姓名、地址。

第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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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机关应建立专门电子登记簿,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尤其载明: 1. 被许可人的姓名、身份、出生日期、国籍和住所。 2. 许可日期和编号。 3. 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物质种类、数量。 4. 物质存放地点。 5. 对依法须登记的机构,载明商业登记编号。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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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自签发之日起六十日内未使用的,视为撤销。

第2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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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法令第10条适用的情况下,经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须事先取得主管行政机关许可;对此适用本法令第18至22条。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政府门户截至2025年10月1日更新的官方阿文合并文本为准。英文按原发布内容保留;俄文和中文依据阿文编制,并以英文作结构核对。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核查元数据、第1至100条连续编号及单独的第42条之二,并纠正门户英文标记中将第42条与第42条之二技术性合并的问题。俄文、中文仍需外部法律审校;附表还需药理审校。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1年9月16日——颁布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9月26日刊载于第712号官方公报增刊;2022年1月2日生效。
  • 政府门户显示共有三次修法,最近合并更新日期为2025年10月1日;第3条标明由2025年第2号联邦法令废止。
  • 2026年9月2日——主体文本101项条文纳入可直达语料库,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十份附表列入单独核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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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0 of 2021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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