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7条

应设立专门中心,执行因吸食、个人使用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犯罪判处的拘禁刑。被判刑人员在中心接受治疗、康复、体育及职业培训计划,以及家庭、就业和社会融入计划。 内阁根据主管局局长与有关机关协调后提出的建议,发布中心工作条例,并自条例规定之日起施行。 各部及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提供第一款所列服务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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