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11条

除经许可并符合本法令规定条件的情形外,禁止进口、出口、运输、生产、制造、带入、持有或保管附表3、6、7、8所列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并禁止与之有关的其他一切活动和处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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