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10条

1. 禁止进口、出口、运输、生产、制造、带入、持有或保管本法令附表1、2、附表4第一部分及附表5所列任何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并禁止与之有关的其他一切活动和处分行为。 2. 对附表1、2、4、5所列物质,可以由董事会主席与国家禁毒局协调后指定的专业科研机构开展受控医疗使用和科学研究,但须遵守内阁决定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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