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第12条

除为治疗目的并依据治疗医师依本法令第40条开具的医疗处方外,禁止以任何方式吸食或个人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物。 对未列入本法令附表但可能致人麻醉或对心智产生其他有害影响的物质或植物,如其使用目的在于造成麻醉或损害心智,同样适用该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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