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构负责人或责任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的,在其获得刑事复权前,不得以其名义签发前条许可: 1. 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犯罪被判处剥夺自由刑的人。 2. 因本法令规定的犯罪被判刑的人。 3. 因侵害财产、洗钱、性犯罪、伪造或使用伪造文书、冒用他人身份、伪证犯罪,或者上述犯罪未遂而被判刑的人。 4. 曾因有损名誉或诚信的原因受到纪律开除,且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三年的人。 作为前款例外,因本法令第60条第1、2项所列犯罪被判刑的人,即使尚未获得刑事复权,也可获发许可。 就本条第一款所列犯罪或纪律违法作出的终局裁判生效时,许可视为撤销。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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