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刑事程序 · 阿联酋联邦法律

国家禁毒局法

联邦禁毒机关的地位、组织和职权,以及协调、前体管制、治疗和国际合作。

资料类型联邦机构立法
法律部门刑法与刑事程序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颁布日期2025年7月29日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日
官方公报804 · 2025年7月3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日
合并更新至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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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联邦禁毒机关的地位、组织和职权,以及协调、前体管制、治疗和国际合作。

  • 完整15条语料库。
  • 国家主要联邦禁毒机关。
  • 直接修改2021年第30号法律中的机构称谓。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全部15条以四种语言发布: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及非官方俄文和中文编辑译稿。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15 / 15
已译为中文15 / 15

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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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酋长国:国家的任何一个酋长国。 主管局:国家禁毒局。 局长:主管局局长。 总干事:主管局总干事。 主管局人员:在主管局工作的军官、士官、其他军衔人员及文职人员。 军官:军衔为中尉或以上的军人。 士官:军衔低于军官但不低于一级警员的军人。 其他军衔人员:军衔低于一级警员的军人。 文职人员:以文职身份任命、借调或派驻主管局的人员。 毒品:依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或取代该法令的任何法律,被归类为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天然或合成物质。 成瘾:因使用毒品在人体内发生化学反应而产生的生理、心理或精神状态;该状态损害身体或心理健康,并显著影响有关停止使用或取得毒品的决策能力。 主管机关:酋长国内负责禁毒的地方机关。 有关机关:主管机关及联邦和地方政府实体。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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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本法令设立名为“国家禁毒局”的联邦机关。主管局拥有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一切权限,具有法人资格、财政和行政独立性及行为能力,并隶属内阁。 2. 主管局承接内政部禁毒总局的一切财务及法律权利义务,后者的全部资产和财产转归主管局。内阁发布完成该等权利、义务、资产和财产转移所需的一切决定。 3. 内阁根据局长提请决定的内政部禁毒总局人员,转入主管局,其军衔、职级和薪酬不受影响;其身份依主管局现行制度调整,在主管局的任职年限与此前在内政部禁毒总局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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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总部设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局长可以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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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管局是国家禁毒工作的主要机关,并为此行使下列职权: a. 与主管机关协调,依国家现行法律打击毒品交易,追踪、查缉毒品走私和散布网络,并将涉案人员移送主管司法机关; b. 编制、完善有关毒品事务、相关犯罪模式及打击方法的政策、战略和立法,提请内阁依现行法律批准; c. 与有关机关协调,对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测、检查和追踪,以依法防止毒品进出国家; d. 与主管机关协调,监测、追踪涉嫌与毒品走私或交易相关的活动和操作; e. 与有关机关协调,拟定非医疗用途化学前体的流通规范和条件、许可程序、流通和记录保存方式以及有关海关手续,并提请内阁批准; f. 与有关机关协调,对非医疗用途化学前体的带入、进口、出口、制造、提取、分离、生产、持有、分销、使用或交易发放许可; g. 与有关机关协调,监督医疗及药事机构,防止非法销售或配发含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药品或医疗产品; h. 与有关机关协调,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追踪平台; i. 与有关机关协调,跟进成瘾人员的治疗和康复; j. 与有关机关协调,开展禁毒宣传倡议和活动,提高对毒品危害及其对个人和社会负面影响的认识; k. 编制并发布有关成瘾和禁毒的研究; l. 研究持有、使用或交易毒品相关处罚的实施影响,评估是否需要加重、减轻、以其他措施替代处罚或将某些使用行为非罪化,并向内阁提交建议; m. 与有关机关协调,举办与主管局工作有关的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 n. 与有关机关协调,建立和管理主管局职权范围内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并推进信息数据交换一体化; o. 在与有关机关协调并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交换有关毒品走私行动、走私和交易网络的信息和经验; p. 与外交部及有关机关协调,提出加入国际条约协定及与海湾、区域、国际国家和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伙伴协议的建议; q. 与外交部协调,在主管局职权领域代表国家参加区域和国际组织、展览及会议; r. 行使法律、法规或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本法令赋予主管局的职权,不影响地方政府机关依现行法律在打击犯罪和毒品、逮捕犯罪人方面的职权。 3. 在遵守本条第2款的前提下,主管局的职权不影响联邦政府机关依法在现行犯或与其他犯罪相关联的情形下查获毒品、逮捕相关犯罪人的权力。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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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设局长一名,职级为部长,由联邦法令任命。局长依本法令、相关法律及主管局现行制度行使职权,特别包括:1. 批准主管局职权有关政策、战略和立法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2. 批准相关宣传倡议和活动;3. 监督主管局负责、管理或实施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并发布必要指示;4. 批准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及组织结构制度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5. 提议设立由内阁决定组成及职权的禁毒委员会,并可设执行和咨询委员会;6. 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并提交财政部纳入统一预算及决算法;7. 依法签订协议和谅解备忘录;8. 依制度任免顾问和专家;9. 行使法律、法规或内阁交办的其他职权。局长可以书面、明确地将部分职权委托总干事或主管局高级职员。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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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设总干事一名,其任命和职级由联邦法令根据局长提名确定;属于军事编制的,军衔不得低于准将。总干事协助局长并监督工作流程,职责包括:1. 拟定政策、战略、计划和项目并监督批准后的实施;2. 拟定有关法律、法令、实施条例和决定草案;3. 提议组织结构;4. 监督年度预算草案、决算和预算执行;5. 依法任免职员;6. 签订主管局合同;7. 依制度在国内开立和管理主管局银行账户;8. 监督并赋能下属组织单位,监测其成果和绩效并提出改进制度和程序;9. 拟定相关倡议、活动和项目;10. 在国内外、对第三人及在司法机关前代表主管局;11. 向局长提交定期及年度报告;12. 行使法律法规赋予或局长交办的其他职权。总干事可以书面、明确地将部分职权委托主管局高级职员。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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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人员包括:1. 从内政部以及任何酋长国的警察和安全部队任命、借调或派驻主管局的军官、士官和其他军衔人员;2. 依主管局制度任命、借调或派驻的文职人员;3. 经其任职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局长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转入主管局的任何酋长国警察或安全部队军职、文职人员,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4. 人员配备武器由局长根据总干事提议,按照工作性质所需范围决定。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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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财政年度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首个财政年度自本法令生效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止。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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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工作依国家现行法律接受阿联酋问责局监督。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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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对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内阁根据局长提请,发布主管局全部财务和行政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制度,并批准其组织结构。 2. 人力资源制度规定任用条件、军衔、职级、晋升、培训、资历认定以及人员纪律和终止任职的一切事项。 3. 局长根据总干事建议,可依现行制度在批准预算范围内向军职、文职人员发放奖励。 4. 内政部禁毒总局现行决定和条例在不与本法令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直至被取代。 5. 在遵守本条第1、4款且本法令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联邦政府现行人力资源、财务、合同、会计和采购法律。 6. 内政部现行退休和养老金制度适用于主管局人员。 7. 作为前款及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内阁可决定对主管局全部或部分人员适用其他退休、养老金法律或制度。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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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长及主管局军职人员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可以依现行法律逮捕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犯罪的人。司法部长经与局长协商,可以决定授予主管局文职人员该身份。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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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有关机关应当就本法令赋予主管局的职权事项协助主管局并与其协调。 2. 局长可在必要时请求警察和安全部队协助。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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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影响本法令赋予内阁职权的前提下,局长发布实施本法令所需的决定。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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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废止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关于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第3条。 2. 就2024年第38号联邦法令关于医疗产品、药师职业和药事机构赋予内政部的职权,由主管局取代内政部。 3. 在经修订的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中,凡出现“内政部”均改为“国家禁毒局”,凡出现“内政部长”或“禁毒委员会主席”均改为“主管局局长”。 4. 废止一切与本法令相抵触或冲突的规定。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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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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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官方阿拉伯文为准;英文译本由政府门户发布。俄文及中文为 SGC 编辑译文。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核查元数据及第1至15条连续编号;俄文和中文仍需外部法律审校。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5年7月29日——颁布2025年第2号联邦法令;7月30日刊载于第804号官方公报;2026年1月1日生效。
  • 第14条废止2021年第30号法律第3条,并将指定的内政部及内政部长称谓替换为主管局及局长。
  • 2026年9月2日——全部15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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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2 of 2025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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