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禁毒局法

第2条

1. 依本法令设立名为“国家禁毒局”的联邦机关。主管局拥有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一切权限,具有法人资格、财政和行政独立性及行为能力,并隶属内阁。 2. 主管局承接内政部禁毒总局的一切财务及法律权利义务,后者的全部资产和财产转归主管局。内阁发布完成该等权利、义务、资产和财产转移所需的一切决定。 3. 内阁根据局长提请决定的内政部禁毒总局人员,转入主管局,其军衔、职级和薪酬不受影响;其身份依主管局现行制度调整,在主管局的任职年限与此前在内政部禁毒总局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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