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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禁毒局法第1–15条

  1.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实施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酋长国:国家的任何一个酋长国。 主管局:国家禁毒局。 局长:主管局局长。 总干事:主管局总干事。 主管局人员:在主管局工作的军官、士官、其他军衔人员及文职人员。 军官:军衔为中尉或以上的军人。 士官:军衔低于军官但不低于一级警员的军人。 其他军衔人员:军衔低于一级警员的军人。 文职人员:以文职身份任命、借调或派驻主管局的人员。 毒品:依2021年第3

  2. 第2条 — Article (2) The Authority

    1. 依本法令设立名为“国家禁毒局”的联邦机关。主管局拥有实现其目标所需的一切权限,具有法人资格、财政和行政独立性及行为能力,并隶属内阁。 2. 主管局承接内政部禁毒总局的一切财务及法律权利义务,后者的全部资产和财产转归主管局。内阁发布完成该等权利、义务、资产和财产转移所需的一切决定。 3. 内阁根据局长提请决定的内政部禁毒总局人员,转入主管局,其军衔、职级和薪酬不受影响;其身份依主管局现行制度调整,在主管局的任职年限与此前在内政部禁毒

  3. 第3条 — Article (3) Headquarters of the Authority

    主管局总部设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局长可以在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

  4. 第4条 — Article (4) Competences of the Authority

    1. 主管局是国家禁毒工作的主要机关,并为此行使下列职权: a. 与主管机关协调,依国家现行法律打击毒品交易,追踪、查缉毒品走私和散布网络,并将涉案人员移送主管司法机关; b. 编制、完善有关毒品事务、相关犯罪模式及打击方法的政策、战略和立法,提请内阁依现行法律批准; c. 与有关机关协调,对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测、检查和追踪,以依法防止毒品进出国家; d. 与主管机关协调,监测、追踪涉嫌与毒品走私或交易相关的活动和操作; e.

  5. 第5条 — Article (5) President of the Authority

    主管局设局长一名,职级为部长,由联邦法令任命。局长依本法令、相关法律及主管局现行制度行使职权,特别包括:1. 批准主管局职权有关政策、战略和立法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2. 批准相关宣传倡议和活动;3. 监督主管局负责、管理或实施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并发布必要指示;4. 批准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及组织结构制度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5. 提议设立由内阁决定组成及职权的禁毒委员会,并可设执行和咨询委员会;6. 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并提交财政部纳入

  6. 第6条 — Article (6) Director General of the Authority

    主管局设总干事一名,其任命和职级由联邦法令根据局长提名确定;属于军事编制的,军衔不得低于准将。总干事协助局长并监督工作流程,职责包括:1. 拟定政策、战略、计划和项目并监督批准后的实施;2. 拟定有关法律、法令、实施条例和决定草案;3. 提议组织结构;4. 监督年度预算草案、决算和预算执行;5. 依法任免职员;6. 签订主管局合同;7. 依制度在国内开立和管理主管局银行账户;8. 监督并赋能下属组织单位,监测其成果和绩效并提出改进制度和

  7. 第7条 — Article (7) Authority Personnel

    主管局人员包括:1. 从内政部以及任何酋长国的警察和安全部队任命、借调或派驻主管局的军官、士官和其他军衔人员;2. 依主管局制度任命、借调或派驻的文职人员;3. 经其任职机关主管部门批准并由局长根据总干事建议决定转入主管局的任何酋长国警察或安全部队军职、文职人员,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4. 人员配备武器由局长根据总干事提议,按照工作性质所需范围决定。

  8. 第8条 — Article (8) Fiscal Year

    主管局财政年度自每年1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首个财政年度自本法令生效日起至下一年度12月31日止。

  9. 第9条 — Article (9) Oversight of the Authority’s Work

    主管局工作依国家现行法律接受阿联酋问责局监督。

  10. 第10条 — Article (10) Applicable Legislation in the Authority

    1. 作为对其他法律规定的例外,内阁根据局长提请,发布主管局全部财务和行政制度,包括人力资源制度,并批准其组织结构。 2. 人力资源制度规定任用条件、军衔、职级、晋升、培训、资历认定以及人员纪律和终止任职的一切事项。 3. 局长根据总干事建议,可依现行制度在批准预算范围内向军职、文职人员发放奖励。 4. 内政部禁毒总局现行决定和条例在不与本法令冲突的范围内继续适用,直至被取代。 5. 在遵守本条第1、4款且本法令无特别规定时,适用联邦政

  11. 第11条 — Article (11) Judicial Police Capacity

    局长及主管局军职人员具有司法警察身份,可以依现行法律逮捕实施其职权范围内犯罪的人。司法部长经与局长协商,可以决定授予主管局文职人员该身份。

  12. 第12条 — Article (12) Cooperation with the Authority

    1. 有关机关应当就本法令赋予主管局的职权事项协助主管局并与其协调。 2. 局长可在必要时请求警察和安全部队协助。

  13. 第13条 — Article (13) Executive Resolutions

    在不影响本法令赋予内阁职权的前提下,局长发布实施本法令所需的决定。

  14. 第14条 — Article (14) Final Provisions and Repeals

    1. 废止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关于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的第3条。 2. 就2024年第38号联邦法令关于医疗产品、药师职业和药事机构赋予内政部的职权,由主管局取代内政部。 3. 在经修订的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中,凡出现“内政部”均改为“国家禁毒局”,凡出现“内政部长”或“禁毒委员会主席”均改为“主管局局长”。 4. 废止一切与本法令相抵触或冲突的规定。

  15. 第15条 — Article (15) Publication and Entry into Force

    本法令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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