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局设局长一名,职级为部长,由联邦法令任命。局长依本法令、相关法律及主管局现行制度行使职权,特别包括:1. 批准主管局职权有关政策、战略和立法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2. 批准相关宣传倡议和活动;3. 监督主管局负责、管理或实施的计划、项目和活动并发布必要指示;4. 批准财务、采购、人力资源及组织结构制度草案并提请内阁批准;5. 提议设立由内阁决定组成及职权的禁毒委员会,并可设执行和咨询委员会;6. 批准年度预算草案和决算并提交财政部纳入统一预算及决算法;7. 依法签订协议和谅解备忘录;8. 依制度任免顾问和专家;9. 行使法律、法规或内阁交办的其他职权。局长可以书面、明确地将部分职权委托总干事或主管局高级职员。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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