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管局是国家禁毒工作的主要机关,并为此行使下列职权: a. 与主管机关协调,依国家现行法律打击毒品交易,追踪、查缉毒品走私和散布网络,并将涉案人员移送主管司法机关; b. 编制、完善有关毒品事务、相关犯罪模式及打击方法的政策、战略和立法,提请内阁依现行法律批准; c. 与有关机关协调,对人员、货物和运输工具实施监测、检查和追踪,以依法防止毒品进出国家; d. 与主管机关协调,监测、追踪涉嫌与毒品走私或交易相关的活动和操作; e. 与有关机关协调,拟定非医疗用途化学前体的流通规范和条件、许可程序、流通和记录保存方式以及有关海关手续,并提请内阁批准; f. 与有关机关协调,对非医疗用途化学前体的带入、进口、出口、制造、提取、分离、生产、持有、分销、使用或交易发放许可; g. 与有关机关协调,监督医疗及药事机构,防止非法销售或配发含麻醉药品、精神药物的药品或医疗产品; h. 与有关机关协调,管理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追踪平台; i. 与有关机关协调,跟进成瘾人员的治疗和康复; j. 与有关机关协调,开展禁毒宣传倡议和活动,提高对毒品危害及其对个人和社会负面影响的认识; k. 编制并发布有关成瘾和禁毒的研究; l. 研究持有、使用或交易毒品相关处罚的实施影响,评估是否需要加重、减轻、以其他措施替代处罚或将某些使用行为非罪化,并向内阁提交建议; m. 与有关机关协调,举办与主管局工作有关的会议、研讨会和讲习班; n. 与有关机关协调,建立和管理主管局职权范围内的综合信息数据库,并推进信息数据交换一体化; o. 在与有关机关协调并遵循法定程序的前提下,与其他国家及国际组织交换有关毒品走私行动、走私和交易网络的信息和经验; p. 与外交部及有关机关协调,提出加入国际条约协定及与海湾、区域、国际国家和组织签订谅解备忘录、伙伴协议的建议; q. 与外交部协调,在主管局职权领域代表国家参加区域和国际组织、展览及会议; r. 行使法律、法规或内阁决定授予的其他职权。 2. 本法令赋予主管局的职权,不影响地方政府机关依现行法律在打击犯罪和毒品、逮捕犯罪人方面的职权。 3. 在遵守本条第2款的前提下,主管局的职权不影响联邦政府机关依法在现行犯或与其他犯罪相关联的情形下查获毒品、逮捕相关犯罪人的权力。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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