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刑事程序 · 阿联酋联邦法律

非居民外国人在阿联酋口岸持有毒品

对非居民在口岸持有有限个人使用数量物质适用特别程序、罚金、驱逐及禁入措施。

资料类型特别刑事规定
法律部门刑法与刑事程序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颁布日期2024年4月24日
生效日期2024年5月30日
官方公报774 · 2024年4月30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日
合并更新至2024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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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概览

对非居民在口岸持有有限个人使用数量物质适用特别程序、罚金、驱逐及禁入措施。

  • 七条正文及强制附表。
  • 四类物质及数量上限。
  • 罚金、驱逐、临时及永久禁入。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七条正文及强制数量附表以四种语言发布;俄文和中文为非官方编辑译稿。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8 / 8
已译为中文8 / 8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实施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第42条之二,本决定适用于非国家居民的外国人:其经任何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发现持有附表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重量不超过附表相应上限,并拟在法律许可的医疗情形之外吸食或个人使用。 2. 查获数量超过附表相应上限,或证明系为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的,应对被告适用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规定的法律程序和处罚。 3. 同时查获附表第1、2、3项多种物质,且每种单独重量均未超过相应上限的,在确定查获数量时视为同一类,但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克。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司法警察逮捕本决定适用人员时,应:1. 制作扣押笔录,载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种类和重量;2. 将被捕人员资料录入统一刑事系统;3. 没收所查获物质,并依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交主管机关销毁;4. 将被告、笔录及查获物质移送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程序。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非居民外国人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查获为吸食或个人使用而持有附表第1、2、3项物质且数量不超过相应上限的,处罚如下:a. 首次查获,处5,000至20,000迪拉姆罚金;缴清罚金后方可进入国家;b. 第二次查获,处10,000至3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自驱逐次日起三年内禁止入境;缴清罚金且禁入期执行完毕后方可入境;c. 第三次查获,处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列入永久禁止入境人员名单。 2. 以吸食或个人使用为目的持有附表第4项物质且数量不超过相应上限的,处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永久禁止入境。 3. 同时查获多种物质且其中包含附表第4项物质的,适用本条第2款。 4. 在不影响本决定规定禁入期的情况下,未缴罚金者在出境后列入永久禁止入境名单,直至缴清罚金。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主管检察机关应命令在受禁入决定人员离境时,将其依本决定规定的禁入期限录入统一刑事系统的禁止入境名单及联邦身份、公民、海关与口岸安全局行政名单。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任何情况下,受禁入决定人员在证明已缴罚金后,均可本人或通过法定代理人,依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免除禁入决定。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各总检察长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本决定所需的决定和指示。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第Schedule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各类别最高数量: 1. 大麻类:a. 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附表1第29项所列大麻、大麻脂、大麻提取物及酊剂;b. 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所列各种名称的雌雄大麻,包括哈希什、大麻、violin、Banjo(大麻素)或其他名称;c. 附表5第34项所列四氢大麻酚;d. 附表6第4项所列屈大麻酚、Δ9-四氢大麻酚及其化学替代物。上限:少于100克。 2. 阿拉伯茶类:a. 附表4第二部分第9项所列各种类型和名称的巧茶;b. 附表4第一部分第5项所列巧茶叶。上限:少于100克。 3. 附表3、6、7、8所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但不包括本附表第1项物质。上限:少于50克或60片,以较低者为准。 4. 附表1、2、附表4第一及第二部分和附表5所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但不包括本附表第1、2项物质。上限:少于20克。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官方阿文为准。正文已对照官方页面,附表已对照独立的官方阿文及英文 PDF;化学物质名称还须结合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附表核验。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对照官方阿文及英文资料核查元数据、第1至7条及附表四类。俄文和中文仍需外部法律及药理审校。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4年4月24日——颁布2024年第43号内阁决定;4月30日刊载于第774号官方公报;5月30日生效。
  • 2026年9月2日——七条正文及附表纳入可直达语料库,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06

官方原始来源

Cabinet Resolution No. 43 of 2024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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