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外国人在阿联酋口岸持有毒品

第1条

1. 为实施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第42条之二,本决定适用于非国家居民的外国人:其经任何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发现持有附表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重量不超过附表相应上限,并拟在法律许可的医疗情形之外吸食或个人使用。 2. 查获数量超过附表相应上限,或证明系为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的,应对被告适用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规定的法律程序和处罚。 3. 同时查获附表第1、2、3项多种物质,且每种单独重量均未超过相应上限的,在确定查获数量时视为同一类,但总重量不得超过100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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