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 Law+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
逐条目录 · 第页 1 / 1
非居民外国人在阿联酋口岸持有毒品 — 第1–8条
- 第1条 — Article (1)
1. 为实施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第42条之二,本决定适用于非国家居民的外国人:其经任何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发现持有附表所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重量不超过附表相应上限,并拟在法律许可的医疗情形之外吸食或个人使用。 2. 查获数量超过附表相应上限,或证明系为第三人持有或保管的,应对被告适用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规定的法律程序和处罚。 3. 同时查获附表第1、2、3项多种物质,且每种单独重量均未超过相应上限的,在确定查获数…
- 第2条 — Article (2)
司法警察逮捕本决定适用人员时,应:1. 制作扣押笔录,载明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种类和重量;2. 将被捕人员资料录入统一刑事系统;3. 没收所查获物质,并依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交主管机关销毁;4. 将被告、笔录及查获物质移送检察机关启动法律程序。
- 第3条 — Article (3)
1. 非居民外国人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查获为吸食或个人使用而持有附表第1、2、3项物质且数量不超过相应上限的,处罚如下:a. 首次查获,处5,000至20,000迪拉姆罚金;缴清罚金后方可进入国家;b. 第二次查获,处10,000至3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自驱逐次日起三年内禁止入境;缴清罚金且禁入期执行完毕后方可入境;c. 第三次查获,处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列入永久禁止入境人员名单…
- 第4条 — Article (4)
主管检察机关应命令在受禁入决定人员离境时,将其依本决定规定的禁入期限录入统一刑事系统的禁止入境名单及联邦身份、公民、海关与口岸安全局行政名单。
- 第5条 — Article (5)
任何情况下,受禁入决定人员在证明已缴罚金后,均可本人或通过法定代理人,依国家现行法律的规则和程序,向主管机关申请免除禁入决定。
- 第6条 — Article (6)
各总检察长可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实施本决定所需的决定和指示。
- 第7条 — Article (7)
本决定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 第Schedule条 — Schedule Attached to Cabinet Resolution No. 43 of 2024
各类别最高数量: 1. 大麻类:a. 2021年第30号联邦法令附表1第29项所列大麻、大麻脂、大麻提取物及酊剂;b. 附表4第二部分第8项所列各种名称的雌雄大麻,包括哈希什、大麻、violin、Banjo(大麻素)或其他名称;c. 附表5第34项所列四氢大麻酚;d. 附表6第4项所列屈大麻酚、Δ9-四氢大麻酚及其化学替代物。上限:少于100克。 2. 阿拉伯茶类:a. 附表4第二部分第9项所列各种类型和名称的巧茶;b. 附表4第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