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外国人在阿联酋口岸持有毒品

第3条

1. 非居民外国人经陆路、海路或航空口岸入境时,被查获为吸食或个人使用而持有附表第1、2、3项物质且数量不超过相应上限的,处罚如下:a. 首次查获,处5,000至20,000迪拉姆罚金;缴清罚金后方可进入国家;b. 第二次查获,处10,000至3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自驱逐次日起三年内禁止入境;缴清罚金且禁入期执行完毕后方可入境;c. 第三次查获,处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列入永久禁止入境人员名单。 2. 以吸食或个人使用为目的持有附表第4项物质且数量不超过相应上限的,处50,000至100,000迪拉姆罚金,驱逐出境并永久禁止入境。 3. 同时查获多种物质且其中包含附表第4项物质的,适用本条第2款。 4. 在不影响本决定规定禁入期的情况下,未缴罚金者在出境后列入永久禁止入境名单,直至缴清罚金。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