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行政机关应建立专门电子登记簿,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尤其载明: 1. 被许可人的姓名、身份、出生日期、国籍和住所。 2. 许可日期和编号。 3. 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物质种类、数量。 4. 物质存放地点。 5. 对依法须登记的机构,载明商业登记编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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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行政机关应建立专门电子登记簿,登记麻醉药品、精神药物进出口许可,尤其载明: 1. 被许可人的姓名、身份、出生日期、国籍和住所。 2. 许可日期和编号。 3. 以文字和数字表示的物质种类、数量。 4. 物质存放地点。 5. 对依法须登记的机构,载明商业登记编号。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