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实施本法令,下列词语具有相应含义,但上下文另有要求的除外: 麻醉药品:列入本法令附表1、2、3、4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 精神药物:列入附表5、6、7、8的任何天然或合成物质。 进口:违反本法令规定的进口规则,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带入国家领土。 出口: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出口规则,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运出国家领土。 带入:本人或通过第三人以任何方式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带入国家领土;未依法律获准进口者,视为带入者。 运输:违反本法令规定的运输规则,在国家领土内将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从一地移至另一地,或者过境运输。 散布:不加区分地向多人传播或分发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或者可能致人麻醉、损害心智的其他物质或植物。 生产:从植物来源中分离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 制造:取得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的一切非生产性操作,包括纯化、提取、分离,将一种麻醉药品转化为另一种麻醉药品或将一种精神药物转化为另一种精神药物,以及制造药房依医疗处方配制之外的制剂。 收治:将使用者安置于专门治疗单位,对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人员进行康复。 接受监测:要求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使用者遵守定期检查规则和程序。 强制参加康复计划:将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物吸食、个人使用犯罪被判刑或被作出终局刑事命令的人转介参加康复计划,其实施时间和地点由治疗单位确定。 主管局:国家禁毒局。 药品局:阿联酋药品管理局。 董事会主席:药品局董事会主席。 主管行政机关:由董事会主席或其授权人员决定指定的机关。 治疗单位:专门治疗和康复麻醉药品、精神药物成瘾人员的单位。 监督委员会:监督治疗单位的委员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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