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令附表按下列规则修改: 1. 附表1、2、4、5只能增加项目;由董事会主席在其设立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该委员会应包括各地方卫生机关指定的一名代表及国家禁毒局局长指定的一名代表。 2. 附表3、6、7、8、9可以删除、增加项目,或者变更比例、数量;由董事会主席在按前项组成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 3. 附表10的比例或数量,由内阁根据本法令第3条所指主管局局长的建议作出决定予以变更;其中规定的刑罚只能通过法律或法令修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法
本法令附表按下列规则修改: 1. 附表1、2、4、5只能增加项目;由董事会主席在其设立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该委员会应包括各地方卫生机关指定的一名代表及国家禁毒局局长指定的一名代表。 2. 附表3、6、7、8、9可以删除、增加项目,或者变更比例、数量;由董事会主席在按前项组成的医疗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决定。 3. 附表10的比例或数量,由内阁根据本法令第3条所指主管局局长的建议作出决定予以变更;其中规定的刑罚只能通过法律或法令修改。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