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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索瑞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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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民法
4瑞士联邦宪法
规定联邦制、基本权利、联邦与各州权限、经济自由及财产权保障。
瑞士民法典
涵盖主体资格、家庭与继承、物权、协会及基金会,并与州法及国际私法共同适用。
外国人取得不动产联邦法
规定境外人士取得瑞士不动产何时须获许可,并包括豁免、拒绝理由及违法后果。
外国人取得不动产条例
细化定义、证明、州配额、许可程序、条件、报告及外国收购事项的机关协调。
公司法
9债务法典
规范一般债务与合同、劳动关系、AG、GmbH及其他组织、公司治理、会计和审计。
合并、分立、转换及资产转让联邦法
规范公司、合作社、协会、基金会及其他主体的合并、分立、转换和资产转让。
商业登记条例
规定瑞士实体及分支机构的登记资料、申报文件、签字权和信息公开。
《反不正当竞争联邦法》
该现行法律针对误导性、强迫性及其他不正当商业行为规定民事救济和部分刑事责任。具体违法构成及可用救济应以 Fedlex 现行文本为准。
《卡特尔及其他竞争限制联邦法》
该现行法律规范限制竞争协议、市场支配力滥用及经营者集中审查。评估具体交易或行为时,须核验现行文本、适用门槛、竞争主管机关实践及判例。
《法人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识别联邦法》
该法设立联邦受益所有人登记册,并对适用法人规定识别及更新义务。截至2026年9月27日,该法已颁布但尚未生效,预定于2026年10月1日施行。
《法人透明度及受益所有人识别条例》
该条例细化新受益所有人登记制度,包括应申报信息的提交和维护。截至核验日,该条例已公布但尚未生效,生效日定为2026年10月1日。
审计监管法
规范审计师及审计机构准入、公共监管、独立性、公众公司审计及监管措施。
审计监管条例
细化准入证明、资格认可、公开登记、质量控制、受监管审计机构检查及费用。
程序、破产与国际私法
6瑞士民事诉讼法
统一民事程序、临时措施、证据、上诉及国内判决执行。
债务执行与破产联邦法
规范债务执行、扣押、破产、破产财团、撤销权及债权人和解,并包括2025年生效的反滥用修订。
国际私法联邦法
涵盖管辖权、准据法、外国判决承认、国际仲裁、继承、公司及跨境财产关系。
《关于信托的法律适用及其承认的公约》
该公约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瑞士适用,规范外国信托的法律选择及承认。其并未设立瑞士国内信托形式;瑞士尚未制定本国实体信托制度。
联邦最高法院法
规定联邦最高法院管辖、上诉受理、期限、申请要求、审查范围、临时救济及再审。
联邦行政程序法
规范联邦行政决定、陈述权、证据、回避、送达、期限、费用及行政上诉。
数据与科技
2税法
29联邦直接税法
规范联邦所得与利润税、居民身份、来源、扣除、参股减免、重组、程序及责任。
州及市镇直接税协调联邦法
为州级所得、利润、财富及资本税设立共同框架,同时保留各州税率及部分规则差异。
增值税联邦法
规范登记、供应地、进口、豁免、进项税抵扣、增值税集团及申报程序。
预提税联邦法
规范股息及特定利息的瑞士预提税、退税、通知程序以及与税收协定的衔接。
印花税联邦法
涉及发行税、证券转让税及特定保险费,适用性取决于工具和参与者身份。
国际税务行政协助联邦法
规范依请求交换税务信息、受影响人士程序权利及瑞士国际义务的执行。
国际税务信息自动交换联邦法
瑞士AEOI/CRS实施规则:申报金融机构、账户、控制人、尽调及数据传送。
《增值税条例》(MWSTV)
该现行条例实施联邦增值税制度,涵盖程序、计算、特定排除及特别制度。税率、期间及具体交易的处理应结合现行法律、条例和税务机关指引核实。
《瑞士预提税条例》(VStV)
该现行条例规范瑞士预提税的实际运行,包括申报、缴纳以及法律规定情形下的退税。退税资格应依据现行国内规则及适用的国际协定评估。
《大型企业集团最低税收条例》(MindStV)
该现行条例规范瑞士对大型企业集团最低税收制度的实施。其适用性取决于集团构成、门槛、跨司法辖区结构及现行文本所涉税期等因素。
信托的税务处理
该文件是 ESTV 现行官方目录中的行政指引,按设立人、受托人及受益人的不同地位说明信托分类和瑞士税务处理。其并非法律,应结合现行规则及所附 SSK 第30号通函阅读。
企业重组
该 ESTV 现行行政指引系统说明合并、分立、形式转换和资产转让的税务处理,包括联邦直接税、预提税及印花税问题。它反映官方行政实践,并非独立立法。
公司及合作社适用《联邦直接税法》第65条的隐性权益资本
该 ESTV 现行指引说明公司及合作社隐性权益资本的识别与税务处理,包括关联方融资情形。第6a号通函已取代1997年6月6日的第6号通函,应适用较新的目录文件。
资本投入原则
该 ESTV 现行指引涉及资本投入储备在税务上的确认、申报及返还。阅读时还应结合 ESTV 后续通知、现行规则及相关判例。
2019年11月23日《瑞士—巴林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巴林之间的征税权,并规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优惠资格、适用日期及后续文书的影响应结合现行官方文本和纳税人具体事实核实。
2009年9月24日《瑞士—卡塔尔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卡塔尔之间的征税权,并规范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具体优惠、适用日期及后续多边措施的影响取决于官方文书和相关事实。
2018年2月18日《瑞士—沙特阿拉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征税权,并建立消除双重征税的机制。适用协定优惠时须核查官方文本、相关适用日期及事实条件。
1999年2月16日《瑞士—科威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科威特之间的征税权,并提供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申请优惠前,应核查现行官方文本、适用日期及后续多边文书可能产生的影响。
2015年5月22日《瑞士—阿曼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阿曼之间的征税权,并规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本记录仅作为与阿曼目录的跨司法辖区连接,并非重复内容;优惠条件应以官方文本为准。
股息与总回报互换中的受益所有权
该已公布的终局指导性判决审查总回报互换安排中股息受益所有权及其与预提税和协定优惠的关系。标题及本说明为编辑性内容,裁判规则以官方判决全文为准。
《瑞士—英国税收协定》项下的预提税退税
该联邦最高法院终局判决涉及依据瑞士—英国协定申请退还瑞士预提税,并评估包括受益所有权在内的协定优惠条件。本段为编辑性摘要,法院结论以官方判决为准。
利息受益所有权与国际公法中的权利滥用
该已公布的终局指导性判决审查国际税收规则适用中的利息受益所有权及权利滥用。本摘要不能替代官方判决中的论证及裁判规则边界。
库存股再发行、会计账目权威性原则与企业所得税
该已公布的终局指导性判决涉及库存股再发行的税务处理、会计处理的重要性及企业所得税。本编辑性摘要不能替代官方判决所载事实与论证。
ESTV第32a号通函:公司及合作社财务重整
该现行通函说明财务重整在联邦直接税、预提税及印花税方面的行政实践。其属于官方实践指引,并非独立立法文件。
ESTV第37号通函:员工参与计划税务
2020年10月30日更新版说明员工股份、期权及其他参与形式的税务实践,包括跨境情形。2013年原版仅属历史档案,不应标示为现行版本。
ESTV第44号通函:按支出计税
该通函说明对符合条件个人实行按支出计税的联邦行政实践。制度是否适用及具体计算还取决于州法、事实及适用条约。
ESTV第49号通函:境外对境外交易中业务合理费用的证明
该通函说明与瑞士税务有关的境外对境外交易中,证明费用具有业务合理性的行政实践要求。具体适用取决于特定架构的文件及事实。
2011年2月24日《瑞士—新加坡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新加坡对所得的征税权,并规定消除双重征税及信息交换机制。税率、协定待遇、适用日期及主管当局协议须以官方文本和 ESTV 国家页面为准。
2011年10月4日《瑞士—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现行协定分配瑞士与香港对所得的征税权,并规范协定税收限制及信息交换。针对具体付款,须审阅官方文本、受益所有权、居民身份及适用减免或退税程序。
银行与金融市场
15银行及储蓄银行联邦法
规范银行许可、组织、资本、监管、存款人保护、恢复及银行破产。
金融服务法
规范金融服务机构行为、客户分类、信息披露、适当性、记录、招股说明书及金融工具。
金融机构法
规范投资组合管理人、受托人、集合资产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及证券公司的许可与监管。
集合投资计划法
规范瑞士及境外集合投资计划的组织、管理、托管、发售与监管。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法
规范交易所、交易场所、中央对手方、存管、支付系统、衍生品、持股披露及收购。
反洗钱法
规范客户及受益所有人识别、风险控制、监测、记录、向MROS报告及FINMA/SRO监管。
《瑞士金融市场监督管理局联邦法》(金融市场监管法,FINMASA)
该现行联邦法规定 FINMA 的机构框架、职责、独立性、监管权限及执法工具。本段仅为编辑性元数据摘要;现行合并文本及修订历史应以 Fedlex 为准。
《银行及储蓄银行条例》(银行条例,BankV)
该现行2014年条例细化了银行及储蓄银行在许可、组织和监管方面的法定要求。不得将其与已废止的1972年条例混淆;应以 Fedlex 的现行合并文本为准。
《金融服务条例》(FinSO / FIDLEV)
该现行条例细化金融服务制度,包括客户分类、信息与行为义务、记录、招股说明书和关键信息文件。各项义务的准确范围以现行官方文本为准。
《金融机构条例》(FinIO / FINIV)
该现行条例细化《金融机构法》项下机构的许可、组织及监管要求,包括资产管理人、受托人及其他受监管类别。具体分类取决于现行文本及机构的实际业务模式。
《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例》
该现行条例细化何种情形构成职业性金融中介活动,并规定特定交易商的尽职调查和报告义务。鉴于相关改革预定于2026年10月1日实施,该日期后须重新核验合并文本。
《FINMA金融部门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条例》
该现行 FINMA 条例细化受监管金融中介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方式,包括风险分类、核验及组织措施。2026年5月至6月征求意见的部分修订草案并非现行文本。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条例》
该现行条例细化交易场所、中央对手方、存管机构、支付系统、衍生品及市场行为制度。许可、报告及具体交易分析均应采用 Fedlex 现行合并文本。
FINMA 2018/3号通函:外包
该现行监管通函规定 FINMA 对银行、保险机构及特定 FinIA 机构重大外包的监管预期,包括清单、责任、审计和境外外包。其解释监管实践,并非独立立法。
FINMA 2023/1号通函:银行操作风险与韧性
该现行通函规定银行在操作风险管理、关键数据、网络风险、业务连续性及运营韧性方面的监管预期。其已取代原2008/21号通函,后者不应再视为现行文件。
居留与公民身份
6外国人及融合法
规范入境、工作、L/B/C许可、家庭团聚、融入、身份终止及第三国公民的酌情例外。
瑞士公民法
规范普通及简化入籍、居住和融入要求、公民身份丧失与恢复;法律不设投资入籍。
《入境、居留及就业条例》
该现行条例细化准入条件、居留和工作许可、身份变更及特定移民类别。具体结果还取决于上位法、国际协定、配额及主管州机关。
《瑞士国籍条例》
该现行条例细化入籍、融入、国籍丧失及恢复的程序和证明要求。其不设投资入籍;同时还须适用法律及州级程序。
《入境和签证签发条例》
该现行条例规范入境、机场过境、签证签发及相关申根程序。签证要求、例外及国家清单应按旅行日期的现行合并文本核验。
《瑞士与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人员自由流动协定》
该现行协定是适用国家国民及其家庭成员入境、居留、就业和相关权利的重要依据。须将其与第三国国民的国内制度区分,并结合议定书及纳入的欧盟法案审阅。
刑法与调查
3劳动法
2保险与职业养老金
5Fedlex · FINMA · FTA · SEM · Federal Court
官方框架
适用前须核验现行版本、权威语言、过渡规则、州法及具体事实。
Smart Global Capit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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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项目本资料仅供一般参考。具有法律效力的是现行德文、法文及意大利文官方文本;个案仍须分别核验联邦及州级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