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现行状态
该协定于2016年10月13日生效,自2017年1月1日起适用。在其适用期间,2007年关于国际航空运输所得的单独协定暂停适用。
SR 0.672.961.61
本页为编辑性概览,不能替代官方协定、议定书、国内法或对所得接收人事实的个案分析。
02
股息
一般上限15%;公司持股至少10%时为5%。
03
利息
协定上限5%。
04
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上限8%。
05
如何适用协定
瑞士—阿曼付款须分别核验所得性质、居民及收益实际所有权、常设机构、商业目的,以及预提或退税文件。5%和8%是协定上限,并非自动结果。 协定税率是来源国征税权的最高限制,并非自动税率。付款前须核验税务居民、收益实际所有权、最低持股及持有期、PPT、实质、国内法以及源泉减免、通知或退税程序。
06
实务步骤
- 确定税务居民和适用纳税期
- 界定所得性质及收益实际所有人
- 核验持股、持有期、PPT及商业目的
- 准备居民证明、表格和实质证据
- 协调预提、通知或退税;争议时考虑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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