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现行状态
该协定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对瑞士税收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对香港税收自2013年4月1日起适用。瑞士—中国内地税收协定不延伸适用于香港。
SR 0.672.941.61
本页为编辑性概览,不能替代官方协定、议定书、国内法或对所得接收人事实的个案分析。
02
股息
一般上限10%;公司持股至少10%时为0%。香港本地法通常不对股息征收预提税。
03
利息
协定上限0%;香港本地法通常亦不对利息征收预提税。
04
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上限3%。
05
如何适用协定
香港对股息和利息不征预提税,并不消除瑞士预提及退税分析。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前应准备居民证明,并核验收益实际所有权及权利性质。 协定税率是来源国征税权的最高限制,并非自动税率。付款前须核验税务居民、收益实际所有权、最低持股及持有期、PPT、实质、国内法以及源泉减免、通知或退税程序。
06
实务步骤
- 确定税务居民和适用纳税期
- 界定所得性质及收益实际所有人
- 核验持股、持有期、PPT及商业目的
- 准备居民证明、表格和实质证据
- 协调预提、通知或退税;争议时考虑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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