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 0.672.941.61 · DTA

瑞士与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该协定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对瑞士税收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对香港税收自2013年4月1日起适用。瑞士—中国内地税收协定不延伸适用于香港。

0–10%股息
0%利息
3%特许权使用费
DTA如何适用协定

01

现行状态

该协定于2012年10月15日生效;对瑞士税收自2013年1月1日起适用,对香港税收自2013年4月1日起适用。瑞士—中国内地税收协定不延伸适用于香港。

SR 0.672.941.61

本页为编辑性概览,不能替代官方协定、议定书、国内法或对所得接收人事实的个案分析。

02

股息

一般上限10%;公司持股至少10%时为0%。香港本地法通常不对股息征收预提税。

03

利息

协定上限0%;香港本地法通常亦不对利息征收预提税。

04

特许权使用费

协定上限3%。

05

如何适用协定

香港对股息和利息不征预提税,并不消除瑞士预提及退税分析。特许权使用费付款前应准备居民证明,并核验收益实际所有权及权利性质。 协定税率是来源国征税权的最高限制,并非自动税率。付款前须核验税务居民、收益实际所有权、最低持股及持有期、PPT、实质、国内法以及源泉减免、通知或退税程序。

06

实务步骤

  1. 确定税务居民和适用纳税期
  2. 界定所得性质及收益实际所有人
  3. 核验持股、持有期、PPT及商业目的
  4. 准备居民证明、表格和实质证据
  5. 协调预提、通知或退税;争议时考虑M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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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A · SIF

官方文本与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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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FTA国家页面

香港 · SR 0.672.941.61

FTA ↗
03

FTA截至2026年1月1日的DTA税率上限

01.01.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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