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 0.221.371 · 编辑说明

瑞士承认外国信托:海牙信托公约

该公约自2007年7月1日起对瑞士适用。本文是依据Fedlex官方发布资料独立撰写的说明,并非官方译文;公约本身不创设瑞士国内信托形式。

核心结论

核心结论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01

公约规范自愿设立且有书面证明的信托之法律选择与承认。

02

首先适用设立人选择的法律;没有有效选择时,应确定与信托联系最密切的法律。

03

承认通常意味着信托财产相互独立并允许受托人以该身份行事,但不会使信托成为瑞士法人。

04

强制性规则、公共政策及第三人权利可能限制原本依选定法律产生的效果。

05

涉及瑞士的架构还须分别审查国际私法、登记规则、受托人监管、税务以及各方实际权力。

01

适用范围与准据法选择

公约适用于自愿设立并有书面证明、将资产置于受托人控制之下以服务受益人或特定目的的法律关系。公约不处理遗嘱或向受托人转移财产之交易是否有效等先决问题。设立人可以明示或从文书中推定选择承认相应信托的法律;没有有效选择时,应结合管理地、资产所在地、受托人居住地及信托目的判断最密切联系。

02

承认及财产法效果

受承认的信托依其准据法产生效力。信托财产原则上与受托人个人财产分离,不应纳入受托人破产财产,也通常不供其个人债权人受偿。受托人可以其身份起诉、应诉,并向公证人或公共机关表明受托人身份。有关权利如何记载于瑞士登记册,还须适用瑞士国内登记规则。

03

强制性规则与实务核验

公约保留不因冲突法分析而排除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未成年人及无行为能力人保护、婚姻家庭与继承规则、权利转移、破产、债权人保护以及善意第三人保护;公共政策仍构成例外性限制。因此,仅在文书中指定外国信托法并不足够,还须根据实际架构审查瑞士国际私法、受托文件、瑞士资产和登记、受托人许可、税务归属及制裁风险。

Fedlex · ESTV · FIN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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