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R 311.0 · 编辑说明

瑞士刑法下的经济犯罪与企业责任

该法典现行有效;本次核验采用Fedlex于2026年6月12日发布的官方合并文本。本文为独立编辑说明,不复制全文,也不是官方译文。

核心结论

核心结论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01

经济犯罪案件应先准确识别构成要件、主观故意、各参与人的角色以及行为与瑞士的联系。

02

在存在组织缺陷时,第102条可引致企业责任,但不能替代对具体自然人责任的分析。

03

欺诈、侵占、刑事失职、伪造、贿赂和洗钱各有不同的构成及证明门槛。

04

没收和补偿性请求需要尽早梳理资产、所有权、资金流及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01

企业责任与组织缺陷

第102条包含两种不同机制。一般规则下,在企业业务过程中实施的犯罪,如因组织不足而无法确定负有责任的自然人,可归责于企业。对于包括特定贿赂及金融犯罪在内的有限罪名,即使具体个人是否受罚尚未确定,企业仍可能因未采取一切合理且必要的组织措施而承担责任。因此,审查重点包括权限配置、控制措施、合规、培训、升级机制及程序的实际运行,而非仅看书面政策是否存在。

02

经济犯罪类型与证据图谱

不能将交易事实自动定性为欺诈或刑事失职。每一罪名都须分别核对受保护法益、行为人的义务、欺骗或资产处分、损失、因果关系、个人利益及故意。公司会议记录、会计资料、通信、银行文件、估值以及决策顺序共同构成证据全貌,并应同步核验特别法、行政刑事程序及可能的监管程序。

03

没收、事实重建与应对

资产措施可能及于犯罪收益、等值追偿请求以及名义上由第三人持有的财产。实务应先依法保全文件,识别所有权和控制关系,区分个人与公司数据,并审查职业保密义务;随后建立资金来源、对价和资产流转的时间线,以证明合法性、第三人善意或措施不成比例,同时协调民事请求、制裁及国际司法协助。

Fedlex · ESTV · FIN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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