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面向首次或长期离境后成为瑞士税务居民、且不在瑞士从事有报酬活动的外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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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TV Kreisschreiben Nr. 44 · 编辑说明
瑞士按支出计税:ESTV第44号通函
这是关于联邦直接税的现行ESTV行政指引,并非独立法律。制度能否适用及其计算仍须分别核验州法、事实和适用条约。
核心结论
核心结论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共同生活的夫妻双方均须满足条件;任何一方具有瑞士国籍或在瑞士从事有报酬活动,都会妨碍适用。
税基以纳税人及其供养人员的全球生活支出为基础,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额及控制计算所得金额。
控制计算包括特定瑞士收入和资产,以及就其申请税收协定待遇的境外收入。
各州保留自己的法律和实践;联邦指引本身不能证明某一州一定提供该制度。
01
个人适用条件
《联邦直接税法》第14条及通函将该制度与外国国籍、首次在瑞士定居或至少离境十年后重新定居、以及不在瑞士从事有报酬活动相联系。有报酬活动取决于是否实质参与瑞士经济,而非仅看报酬支付地点。任何条件不再满足时,资格即终止。共同生活的夫妻必须双方均合资格,纸面分居不能代替事实审查。
02
支出税基与控制计算
计算起点是纳税人及其供养人员的年度全球生活支出,包括住房、雇员、教育、旅行、交通、资产维护及其他生活方式成本。所得金额须与法定最低标准比较,后者尤其与住房或膳宿费用以及指数化最低金额相关。另须作控制计算,将《联邦直接税法》列举的瑞士收入和资产,以及申请协定减免的境外收入纳入;最终按较高税基征税。
03
州法、税收协定与程序
通函针对联邦直接税;州税和市镇税还取决于《税收协调法》及有关州法,部分州已限制或取消该制度。普通按支出计税与为取得某些协定待遇所需的修正版制度,在控制计算范围上存在差异。申请人应准备有证据支持的全球支出预算、未在瑞士从事有报酬活动的证明、居民身份分析,并与主管州税务机关形成一致立场。任何税务裁定仅限于已披露事实及相应期间。
Fedlex · ESTV · FINMA
官方来源
本材料仅解释官方文件而不复制其全文,亦非官方译文或个案意见。实际适用前须核验现行法律、州级实践及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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