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文件概览
亵渎宗教、歧视和仇恨言论、组织责任、特别措施及极端主义名单。
- 完整26条语料库。
- 犯罪及罚金规定。
- 特别措施、名单及管辖规则。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适用于
适用于亵渎宗教、歧视及仇恨言论等联邦犯罪,并规定组织及其代表责任、对具有极端主义危险性人员的特别措施、极端主义名单及管辖规则。
限制与排除
本法令不排除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也不穷尽网络犯罪、恐怖主义、媒体许可或具体列名制度;法律给予受保护群体的优惠不构成被禁止的歧视。
03
文件正文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宗教:天启宗教,即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 礼拜场所:清真寺、教堂和寺庙。 亵渎宗教:依本法令,任何侮辱神圣本体、宗教、先知、使者、天启经典或礼拜场所的行为。 歧视: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宗教、信仰、教义、教派、宗派、种族、肤色、族裔、社会性别或生理性别,对个人或群体作出的任何区别、限制、排除或优待。 仇恨言论:任何可能在个人或群体之间煽动纷争、宗派或群体对立或歧视的言论或行为。 极端主义:一人、多人或团体受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或原则驱动而实施的任何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亵渎宗教、造成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的行为。 媒介:信息网络、通信网络、网站、工业材料、信息技术手段以及任何文字、音频或视觉媒介。 表达方式:言语、书写、绘画、示意、摄影、歌唱、表演或手势。
第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不影响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的前提下,本法令规定的犯罪适用本法令所定刑罚。
第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不得以意见和表达自由为由,实施违反本法令、构成亵渎宗教或损害宗教的言论或行为。
第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实施下列任何行为,构成亵渎宗教罪: 1. 侮辱、诋毁或亵渎神圣本体; 2. 侮辱、诽谤、贬损、嘲弄或诅咒任何宗教及其仪式或圣物,妨碍经许可的宗教仪式或庆典,或者以暴力、威胁扰乱该等活动; 3. 以歪曲、毁坏、亵渎、侮辱或其他方式侵犯任何天启经典; 4. 侮辱、嘲弄、诽谤或诅咒任何先知、使者及其配偶、家属或同伴; 5. 毁坏、损害、亵渎或者滥用礼拜场所、墓地、坟墓、附属设施或其中物品。
第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以任何表达方式或媒介实施本法令第4条第2、3或5项行为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25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2. 以任何表达方式或媒介实施本法令第4条第1或4项行为的,处二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以任何表达方式或媒介实施造成任何形式歧视的行为,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第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以任何表达方式或媒介实施煽动仇恨言论的行为,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第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以表达方式或其他媒介煽动部落对立,意图在个人或群体之间激起仇恨的,处六个月以上监禁,并处50,000迪拉姆以上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第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公职人员在履职时、因履职或借履职之机,具有宗教身份或受托履行宗教职能的人,或者在礼拜场所实施本法令第5、6或7条犯罪的,构成加重情节。 2. 本条第1款行为破坏公共安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迪拉姆以上罚款。
第1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谋取私人利益或实现非法目的,利用宗教并以任何表达方式或媒介指控个人或群体为不信教者的,处有期徒刑。 2. 该指控同时构成煽动杀人,且因此发生杀人犯罪的,处死刑。
第1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生产、制造、推广、销售或者为销售、流通而展示产品、货物、出版物、录音、电影、磁带、光盘、计算机程序、智能应用、电子数据、工业材料或其他含有表达内容且可能亵渎宗教、造成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之物品的,处二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0至2,0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第1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向他人分发或展示,并以亵渎宗教、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为目的,取得或持有包含表达内容的文件、出版物、录音、电影、磁带、光盘、计算机程序、智能应用、电子数据、工业材料或其他物品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2. 明知用于实施本法令规定的犯罪而取得或持有专门用于印刷、录制、保存、广播、观看、出版、传播或推广之设备的,处相同刑罚。
第1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亵渎宗教、实施歧视、煽动、赞同或宣传仇恨言论而建立、设立、组织或管理协会、中心、机构、组织、团体或其分支,或者为此使用任何媒介的,处十年以上监禁。
第1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明知本法令第13条所列实体的目的而加入、参与或以任何形式协助该实体的,处七年以下监禁。
第15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国家境内举行或组织以亵渎宗教、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为目的的会议或集会,处五年以上监禁。 2. 明知其目的而参加该会议或集会的,处相同刑罚。 3. 必要时,公共机关可使用武力解散会议或集会。
第16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直接或间接提供、提出、请求、接受、取得、交付或收受资金或物质支持,意图实施本法令所处罚行为的,处监禁,并处250,000至1,000,000迪拉姆罚款。
第17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法人的雇员以法人名义并为其利益实施本法令规定的犯罪,且证明法人的代表、经理或代理人知情的,该代表、经理或代理人按所实施犯罪的相同刑罚处罚。 法人对判处的经济处罚或赔偿承担连带履行责任。
第18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实施本法令规定犯罪的人持有极端主义思想,并有再次实施本法令所列犯罪之虞的,视为具有极端主义危险性。 2. 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可裁定将该人安置于咨询改造中心。 3. 咨询改造中心每三个月向检察机关提交被安置者的定期报告;检察机关应连同其意见提交法院。法院确认其状况允许释放的,应裁定释放。
第19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可在其确定的期限内,对本法令第18条所指具有极端主义危险性的人适用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禁止出境; (二)接受监控; (三)禁止在特定地点或区域居住; (四)限定在特定地点居住; (五)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六)禁止与特定一人或多人联系。 2. 检察机关监督措施执行,并定期向作出措施的法院提交行为报告,每个报告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3. 法院可依检察机关或被采取措施者申请终止、变更措施或缩短期限。被采取措施者的申请被驳回后,三个月内不得再次申请。 4. 违反法院命令措施的,处一年以下监禁。
第20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内阁可根据总统办公厅主任的提议,设立一个或多个名单,列入依本法令认定、危害国家或者国家依国际义务必须列入的极端主义组织或人员。 2. 内阁决定应规定列入、移出及重新列入名单的规则、法律后果、负责机关以及异议程序。 3. 被列名者可对列名决定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获答复的,可自获知驳回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 4. 决定应规定极端主义名单的定期复核规则,每次复核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第2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在不影响本法令规定刑罚的前提下,法院在任何情况下还应裁定: 1. 暂时或永久解散、关闭协会、中心、机构、组织、团体及其分支; 2. 没收用于实施本法令规定犯罪的资金、物品、工具或文件,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3. 被定罪的外国人在执行完所判刑罚后驱逐出境。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行为人在犯罪开始实施前,将其掌握的信息告知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并由此在犯罪发生前揭露犯罪、逮捕行为人或者阻止犯罪完成的,免除本法令规定的刑罚。 2. 犯罪实施后作出报告,但行为人在侦查中协助司法机关或有关机关逮捕其他犯罪人的,法院可免除或减轻刑罚。
第23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在不影响本条第2款的前提下,各酋长国法院依管辖规则审理本法令规定的犯罪。 2. 仅国家首都的联邦法院有权: (一)审理被列入或曾被列入极端主义名单的个人或团体实施的本法令所列犯罪,以及因极端主义而实施的此类犯罪; (二)在存在极端主义危险性时,裁定适用本法令第18条和第19条所列措施。 3. 联邦检察机关负责本条第2款第(二)项措施的程序;发现极端主义危险性证据时,主管检察机关应将案件移送联邦检察机关。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国家其他法律给予妇女、儿童、残疾人、老年人或其他人员的优势、优待或利益,在适用本法令时不构成被禁止的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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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官方阿文为准。政府英文版本按原发布内容保留,包括个别行文及编号问题;俄文和中文直接依据阿文编制。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对照官方阿文及英文版本核查元数据及第1至26条连续编号;全部俄文和中文条文均经内部编辑,但在外部法律审校前仍属非官方译稿。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23年9月28日——颁布2023年第34号联邦法令;9月29日刊载于第760号官方公报;10月29日生效。
- 第25条废止2015年第2号关于打击歧视和仇恨的联邦法令。
- 2026年9月2日——全部26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核对两种官方语言版本,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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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Decree-Law No. 34 of 2023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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