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法

第1条

为适用本法令,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宗教:天启宗教,即伊斯兰教、基督教和犹太教。 礼拜场所:清真寺、教堂和寺庙。 亵渎宗教:依本法令,任何侮辱神圣本体、宗教、先知、使者、天启经典或礼拜场所的行为。 歧视:在遵守国家现行法律的前提下,基于宗教、信仰、教义、教派、宗派、种族、肤色、族裔、社会性别或生理性别,对个人或群体作出的任何区别、限制、排除或优待。 仇恨言论:任何可能在个人或群体之间煽动纷争、宗派或群体对立或歧视的言论或行为。 极端主义:一人、多人或团体受思想、意识形态、价值观或原则驱动而实施的任何可能扰乱公共秩序、亵渎宗教、造成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的行为。 媒介:信息网络、通信网络、网站、工业材料、信息技术手段以及任何文字、音频或视觉媒介。 表达方式:言语、书写、绘画、示意、摄影、歌唱、表演或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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