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与刑事程序 · 阿联酋联邦法律

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

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融资、支持和宣传、特别程序及恐怖主义名单。

资料类型特别刑事及刑事程序立法
法律部门刑法与刑事程序
法律体系阿联酋联邦法律
原文语言官方阿拉伯文/政府英文版本
审核日期2026年9月2日
颁布日期2014年8月20日
生效日期2014年9月1日
官方公报569 · 2014年8月31日
版本核验日期2026年9月2日
合并更新至2024年4月4日

01

文件概览

恐怖主义犯罪、恐怖组织、融资、支持和宣传、特别程序及恐怖主义名单。

  • 在法定情形下适用域外管辖。
  • 特别罪名、刑罚、没收及程序权力。
  • 2024年修法后的合并第34条。

02

适用范围与排除

03

文件正文

合并文本全部68条以四种语言发布:官方阿文、政府英文版本,以及机器辅助生成的俄文和中文编辑译稿。

本中文文本为 Smart Global Capital 非官方编辑译文;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已发布条文68 / 68
已译为中文68 / 68

第1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为适用本法,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政府:联邦政府及各酋长国政府。 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恐怖主义犯罪: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其他任何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或轻罪性质的作为或不作为,但以其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为限。 恐怖主义目的:行为人意图实施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以直接或间接造成恐怖主义结果;亦包括行为人明知该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恐怖主义结果。 恐怖主义结果:使一群人陷入恐惧、剥夺生命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对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危害国内或国际社会安全、敌对国家、影响本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公共机关履行职能,或者从本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取得任何种类的利益或优惠。 恐怖组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事实上存在的团体;该团体实施、直接参与或促成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实施该犯罪,以实施该犯罪为目的、对其进行策划或谋求实施,或者宣传、煽动实施该犯罪,而不论其名称、形式、设立地、所在地、活动地、成员国籍或成员所在地。 恐怖分子:加入恐怖组织,实施、直接参与或促成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实施该犯罪,以实施该犯罪为目的、对其进行策划或谋求实施,或者宣传、煽动实施该犯罪的任何人。 常规武器:本国现行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非常规武器:经设计或准备,能够通过释放、散布或作用下列物质而致人或其他生物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毁坏财产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任何装置:1. 毒素或有毒化学品;2. 致病生物体或生物介质;3. 辐射或放射性。非常规武器还包括其组成部分、构成材料,以及用于制造、准备、装配、释放或引爆该武器的装置、机器、工具或物品。 受国际保护人员:1. 其他国家的君主和国家元首,包括依有关国家宪法履行国家元首职能的集体机构任何成员,以及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本国境内期间及随行家庭成员。2. 其他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在国际法给予其特别保护的期间,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核、化学或生物设施:用于生产、储存、处理、使用、经手、运输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毒素、有毒化学品、致病生物体或生物介质的任何核反应堆、设施或运输工具。 资金:任何种类的资产,无论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包括本国货币、外币以及证明对该等资产享有所有权或任何相关权利的文件或票据,不论其是否采用电子或数字形式。 收益:直接或间接从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取得、产生、返还或与之相关的资金,以及由该等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 冻结:根据本法,由中央银行、总检察长或主管法院命令,对资金的法律处分或事实处分施加的临时限制。 没收:依法院判决强制剥夺资金所有权并归入国库。 金融机构:银行、金融公司、货币兑换机构、金融及现金经纪人,或由中央银行许可在本国经营的任何其他公有或私有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商业和经济机构:由中央银行以外的机关许可并监管的机构,例如保险机构和证券市场等。 咨询改造中心:旨在对具有恐怖主义危险性的人或因恐怖主义犯罪被判刑者进行引导和改造的行政单位。

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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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的规定适用于本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也适用于任何其他法律规定的出于恐怖主义目的而犯下的轻罪和重罪。

第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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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在国家境外实施恐怖主义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本法: (一)犯罪针对国家、国家公民、雇员或利益,或者国家在境外的公共资金或公共设施,包括使馆、领馆、代表团或所属办事机构; (二)犯罪旨在影响国家,或者迫使国家实施或不实施某项行为; (三)犯罪在国家登记或悬挂国家旗帜的运输工具上实施; (四)犯罪的任何预备行为在国家境内实施。 2. 外国人在境外针对另一国家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或者实施国家为缔约方的现行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其后在国家境内被发现且未被引渡的,适用本法。

第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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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另有规定外,适用刑法关于时间、地点、人员的规定。

第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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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若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劫持空中、陆地或水上交通工具,将被处以无期徒刑。 2. 如果前款所述行为导致任何人受伤,或者犯罪者在公共当局履行恢复其控制手段的职能时对公共当局进行强行或暴力抵抗,则应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3.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判处死刑。

第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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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凡出于恐怖主义目的,破坏、扰乱或故意危害空中、陆地或水上运输工具,或空中、陆地或水上航行设施,或阻碍其中的服务,应处以无期徒刑。 2. 有前款行为致人受伤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3. 如果行为人的行为导致他人死亡,则判处死刑。 4. 罪犯被处以其毁坏的金钱或物品价值两倍的罚款。

第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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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制造、收集、准备、准备、进口、出口、进入或出境、拥有、拥有、处置非常规武器、运输这些武器或试图通过邮件或任何运输工具运输这些武器,应处以无期徒刑。 2. 任何人为恐怖主义目的贪污或盗窃非常规武器,或通过武力、威胁或任何欺骗、欺诈或勒索手段获取非常规武器,应处以无期徒刑。 3. 任何试图使用非常规武器的人将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如果肇事者将这些武器用于恐怖主义目的,将被处以死刑。

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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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为恐怖主义目的使用核、化学或生物设施,或以释放辐射、放射性、毒素、有毒化学物质、生物体或致病性生物制剂的方式对其造成损害,应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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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出于恐怖主义目的,企图、企图或实施攻击国家总统、其副手、联邦最高委员会成员、王储、副手或家庭成员的安全,或故意将其生命或自由置于危险之中,均应判处死刑。

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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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使用暴力或威胁使用暴力迫使国家总统、其副手、联邦最高委员会成员、王储或其副手在其管辖范围内实施或不实施合法行为的,将被判处无期徒刑。

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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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诉诸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迫使总理、其副手、部长之一、联邦国民议会主席、其成员或司法人员实施或不实施其管辖范围内的合法行为,应处以无期徒刑。

第1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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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出于恐怖主义目的企图或试图攻击受国际保护的人的安全或自由,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如果犯罪,将被处以无期徒刑。 2.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强行袭击受国际保护人员的官邸、居所或交通工具的,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第1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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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出于恐怖主义目的绑架、逮捕或拘禁他人,将其扣作人质,或者以任何方式剥夺其自由的,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一)通过冒充具有公共身份、声称正在履行或受托履行公共服务,或者假冒身份而实施; (二)通过欺骗实施,或者伴随使用武力、死亡或严重伤害威胁、身体或精神折磨; (三)由两人以上共同实施,或者由携带武器的人实施; (四)绑架、逮捕、拘禁或剥夺自由超过二十四小时; (五)被害人为女性; (六)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精神障碍者、智力障碍者或残疾人; (七)针对正在履行职务或因履行职务的公职人员实施; (八)在公共权力人员解救人质时对其进行抵抗; (九)造成他人受伤。 3. 造成他人死亡的,处死刑。 4. 明知他人系被绑架者而予以藏匿的,与主犯处以相同刑罚。

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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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实施或不实施威胁国家稳定、安全、统一、主权或安全的行为,或违背其政府制度所依据的基本原则,或意图推翻或夺取其政府制度的控制权,或非法破坏宪法的某些规定,或阻碍国家机构或公共权力机构执行其工作,或危害国家统一或社会安宁的行为,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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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公开宣称敌视国家或其统治制度或不忠于国家领导人的,应处以有期徒刑。

第1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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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进入外交或领事使团总部或驻该国或外国利益的国际机构或组织总部,意图实施恐怖犯罪的,应处以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 如果该行为是通过武力、抵抗主管当局、或同时使用武器或多人实施的,则应判处无期徒刑。 3. 如果该行为导致人员死亡,则应判处死刑。

第1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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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刑法》第190、290和297条第1款、第339条第1款和第2款,或者第202、301、302、337、338和348条所规定犯罪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刑法》第189、196和336条第1款,或者第190和193条第2款所规定犯罪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刑法》第193条第1款或者第296和304条所规定犯罪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4.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刑法》第195条、第196和290条第2款,或者第299条所规定犯罪之一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5. 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刑法》第332条所规定犯罪的,处死刑。

第1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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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在表明威胁严重性的情况下威胁实施恐怖犯罪的,应根据其威胁实施犯罪的未遂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第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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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计划或企图实施恐怖犯罪的人,应按照其计划或企图实施犯罪的未遂罪处以相应的刑罚。

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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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煽动实施恐怖犯罪的人,即使煽动没有产生任何效果,也应按照其煽动实施犯罪未遂的规定判处刑罚。

第2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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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建立、设立、组建、管理或者领导恐怖组织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法院应判决解散该恐怖组织,并关闭其总部和分支机构。 3. 法院应没收该组织所有、拨给该组织或者位于其总部及分支机构内的武器、资金和被扣押物品。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扣押资金虽表面属于被定罪者财产、但实际上用于资助该恐怖组织的,亦应没收。无法没收时,法院应处以等值罚款,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第22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或目的,谋求加入该组织或者以任何方式参与其活动的,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2. 明知恐怖组织的性质或目的,加入、协助该组织或者以任何方式参与其活动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2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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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强迫或者胁迫他人加入、协助、参与恐怖组织或者继续留在该组织内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 该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处死刑。

第24条

编辑译文——非官方文本永久链接

1. 为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而建立、设立或者运营训练中心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法院应判决解散该中心,并关闭其总部和分支机构。

04

发布状态

来源与翻译状态

以官方阿文为准。第34条采用2024年第4号联邦法修订后的文本。政府英文版将上限数字写为4,000,000迪拉姆,却错误拼写为“500万”;俄文及中文依一致的阿文金额4,000,000迪拉姆编制。

法律审核

2026年9月2日已对照官方阿文及英文版本核查元数据、2024年修法及第1至68条连续编号。俄文和中文属于机器辅助编辑译稿,尚待完整外部法律审校。 · 2026年9月2日

转载状态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变更历史

  • 2014年8月20日——颁布2014年第7号联邦法;8月31日刊载于第569号官方公报;9月1日生效。
  • 2024年4月4日——2024年第4号联邦法替换第34条,并加重宣传或赞同恐怖主义的责任。
  • 2026年9月2日——合并文本全部68条纳入可直达语料库,核对官方语言版本,并编制俄文及中文编辑版本。

06

官方原始来源

Federal Law No. 7 of 2014 · amended by Federal Law No. 4 of 2024

官方文件:发布依据《2021年第38号联邦法令》第3条的官方文件排除条款;来源网站的访问条款仍另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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