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法

第21条

1. 建立、设立、组建、管理或者领导恐怖组织的,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2. 法院应判决解散该恐怖组织,并关闭其总部和分支机构。 3. 法院应没收该组织所有、拨给该组织或者位于其总部及分支机构内的武器、资金和被扣押物品。有充分证据表明被扣押资金虽表面属于被定罪者财产、但实际上用于资助该恐怖组织的,亦应没收。无法没收时,法院应处以等值罚款,但不得损害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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