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用本法,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所列含义,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政府:联邦政府及各酋长国政府。 法院: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检察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具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 恐怖主义犯罪:本法规定为犯罪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其他任何法律所规定的重罪或轻罪性质的作为或不作为,但以其出于恐怖主义目的实施为限。 恐怖主义目的:行为人意图实施法律所禁止的作为或不作为,以直接或间接造成恐怖主义结果;亦包括行为人明知该作为或不作为可能造成恐怖主义结果。 恐怖主义结果:使一群人陷入恐惧、剥夺生命或造成严重身体伤害、对财产或环境造成重大损害、危害国内或国际社会安全、敌对国家、影响本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公共机关履行职能,或者从本国、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取得任何种类的利益或优惠。 恐怖组织:由两人或两人以上组成,依法取得法人资格或事实上存在的团体;该团体实施、直接参与或促成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实施该犯罪,以实施该犯罪为目的、对其进行策划或谋求实施,或者宣传、煽动实施该犯罪,而不论其名称、形式、设立地、所在地、活动地、成员国籍或成员所在地。 恐怖分子:加入恐怖组织,实施、直接参与或促成恐怖主义犯罪,威胁实施该犯罪,以实施该犯罪为目的、对其进行策划或谋求实施,或者宣传、煽动实施该犯罪的任何人。 常规武器:本国现行枪支、弹药及爆炸物法律规定的枪支、弹药和爆炸物。 非常规武器:经设计或准备,能够通过释放、散布或作用下列物质而致人或其他生物死亡或受到严重伤害、毁坏财产或对环境造成严重损害的任何装置:1. 毒素或有毒化学品;2. 致病生物体或生物介质;3. 辐射或放射性。非常规武器还包括其组成部分、构成材料,以及用于制造、准备、装配、释放或引爆该武器的装置、机器、工具或物品。 受国际保护人员:1. 其他国家的君主和国家元首,包括依有关国家宪法履行国家元首职能的集体机构任何成员,以及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在本国境内期间及随行家庭成员。2. 其他国家或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或官员,在国际法给予其特别保护的期间,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核、化学或生物设施:用于生产、储存、处理、使用、经手、运输或处置放射性物质、毒素、有毒化学品、致病生物体或生物介质的任何核反应堆、设施或运输工具。 资金:任何种类的资产,无论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包括本国货币、外币以及证明对该等资产享有所有权或任何相关权利的文件或票据,不论其是否采用电子或数字形式。 收益:直接或间接从实施恐怖主义犯罪取得、产生、返还或与之相关的资金,以及由该等资金产生的任何利息、利润或其他收入。 冻结:根据本法,由中央银行、总检察长或主管法院命令,对资金的法律处分或事实处分施加的临时限制。 没收:依法院判决强制剥夺资金所有权并归入国库。 金融机构:银行、金融公司、货币兑换机构、金融及现金经纪人,或由中央银行许可在本国经营的任何其他公有或私有金融机构。 其他金融、商业和经济机构:由中央银行以外的机关许可并监管的机构,例如保险机构和证券市场等。 咨询改造中心:旨在对具有恐怖主义危险性的人或因恐怖主义犯罪被判刑者进行引导和改造的行政单位。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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