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为向他人分发或展示,并以亵渎宗教、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为目的,取得或持有包含表达内容的文件、出版物、录音、电影、磁带、光盘、计算机程序、智能应用、电子数据、工业材料或其他物品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2. 明知用于实施本法令规定的犯罪而取得或持有专门用于印刷、录制、保存、广播、观看、出版、传播或推广之设备的,处相同刑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法
1. 为向他人分发或展示,并以亵渎宗教、歧视或煽动仇恨言论为目的,取得或持有包含表达内容的文件、出版物、录音、电影、磁带、光盘、计算机程序、智能应用、电子数据、工业材料或其他物品的,处一年以上监禁,并处50,000至200,000迪拉姆罚款;亦可单处其中一项刑罚。 2. 明知用于实施本法令规定的犯罪而取得或持有专门用于印刷、录制、保存、广播、观看、出版、传播或推广之设备的,处相同刑罚。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