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实施本法令规定犯罪的人持有极端主义思想,并有再次实施本法令所列犯罪之虞的,视为具有极端主义危险性。 2. 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可裁定将该人安置于咨询改造中心。 3. 咨询改造中心每三个月向检察机关提交被安置者的定期报告;检察机关应连同其意见提交法院。法院确认其状况允许释放的,应裁定释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
+7 (495) 221 31 46咨询项目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法
1. 实施本法令规定犯罪的人持有极端主义思想,并有再次实施本法令所列犯罪之虞的,视为具有极端主义危险性。 2. 经检察机关申请,法院可裁定将该人安置于咨询改造中心。 3. 咨询改造中心每三个月向检察机关提交被安置者的定期报告;检察机关应连同其意见提交法院。法院确认其状况允许释放的,应裁定释放。
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