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法

第9条

1. 公职人员在履职时、因履职或借履职之机,具有宗教身份或受托履行宗教职能的人,或者在礼拜场所实施本法令第5、6或7条犯罪的,构成加重情节。 2. 本条第1款行为破坏公共安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00,000迪拉姆以上罚款。

WAWhatsAppTGTele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