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击歧视、仇恨和极端主义法

第20条

1. 内阁可根据总统办公厅主任的提议,设立一个或多个名单,列入依本法令认定、危害国家或者国家依国际义务必须列入的极端主义组织或人员。 2. 内阁决定应规定列入、移出及重新列入名单的规则、法律后果、负责机关以及异议程序。 3. 被列名者可对列名决定提出申诉;申诉被驳回或者自提交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获答复的,可自获知驳回或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主管法院起诉。 4. 决定应规定极端主义名单的定期复核规则,每次复核间隔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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