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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GM 2024年雇佣规章 — 第1–75条
- 第1条 — No waiver
本《规章》规定不得放弃的最低权利。例外是双方签署、仅涉及签署日已经存在的事实或情况、雇员已有机会取得独立法律意见且有有效对价的书面和解协议。合同可以给予雇员更有利的权利。
- 第2条 — No false representations
雇主不得通过歪曲职位是否存在、工作类型、工资或任何其他雇佣条件来招募或诱使他人工作。违反者可能依罚款等级表受罚。
- 第3条 — Hiring children and youth
禁止雇用15岁以下儿童。15至18岁青年仅可依董事会规则并在安全、合理且适合其年龄与福祉的条件下受雇;违反者可能被处以第8级罚款。
- 第4条 — Visa and permits
在需要时,雇主须取得、维持并支付工作许可证、雇主担保居留签证及阿联酋身份证费用,在开工前申请,并在终止后及时注销。雇主不得向雇员追偿有关费用,也不得以雇员放弃权利或付款作为注销条件。
- 第5条 — Right to a written contract
雇佣须依据双方签署的英文书面合同;最迟一个月内交付副本,并在雇员英文理解不足时解释条款。合同至少载明双方、起始日、职位、工资与支付周期、工时、休假与病假、通知期、期限、工作地点或远程身份、适用程序及ADGM管辖法。
- 第6条 — Amendments to the Employment Contract
劳动合同修改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署。纯行政性变更只须书面记录并在生效前通知雇员。
- 第7条 — Right to a pay statement
雇主须在发薪日或其前后提供书面工资单,列明应付工资及每项扣款与理由。若雇员可取得纸质副本,电子访问即足够;违反者可能受罚。
- 第8条 — Probationary period
试用期须写入合同,最长六个月;合同期限为六个月或以下时,试用期不得超过合同期限一半。试用期内若干休假及福利条款不适用;普通终止须至少提前一周书面通知,因重大理由即时终止仍可适用。
- 第9条 — Employment records
雇主须为每名雇员保留英文记录,包括合同、身份与联系方式、起始日、税前及实发工资、福利、扣款、年假、病假与病假工资、返乡机票及服务终了酬金。记录须可在ADGM主要营业地查阅,并依《2021年数据保护规章》保存。
- 第10条 — Pro-rata entitlements for Part-Time Employees
兼职雇员如在雇主每个工作日均工作,指定休假权益不得按比例减少。合同约定每周少于五个工作日的,有关权益按其工作日数与雇主全职工作周日数的比例计算。
- 第11条 — Remote Employees
除非另有约定,雇主须提供并维护开展约定远程或混合办公所需设备。对在阿联酋境内远程工作的雇员以及在境外居住并工作的雇员,工作场所、签证、保险等若干条款被排除;未明确排除的条款继续适用。
- 第12条 — Pay period
雇主须支付约定工资。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工资须在有关周期结束后14个公历日内支付。
- 第13条 — No unauthorised deductions
从工资扣款或接受雇员付款,仅在适用法律或合同授权、雇员书面同意、用于偿还多付款项、贷款或预付款,或法院命令时允许。
- 第14条 — Late payment after termination
全部工资及其他非浮动款项须在终止后21个公历日内支付;浮动付款可依合理书面条件延期。符合条件的欠款可按每迟延一日一个日工资计付罚金,法院可调整;欠款须超过一周工资,罚金上限为六个月日工资。
- 第15条 — Maximum weekly working time
未经雇员事先书面同意,任何连续七个公历日内工时不得超过48小时。登记官规则或指引可规定超出上限的加班报酬;违反者可能受罚。
- 第16条 — Excessive hours
无论其他工时规则如何,雇主不得直接或间接要求或容许危害雇员健康或安全的工作时数;违反者可能受罚。
- 第17条 — Reduced hours during Ramadan
斋月期间,穆斯林雇员每个工作日的正常工时减少25%,工资不得降低;违反者可能受罚。
- 第18条 — Daily rest
雇员在每24小时内有权获得不少于11小时连续休息。
- 第19条 — Weekly rest period
除董事会规则另有规定外,雇员在每七个公历日内有权获得不少于24小时不间断休息。
- 第20条 — Breaks
工作日超过六小时的,休息及祈祷时间合计不少于一小时,并可离开工位。产假后每日工作超过六小时的雇员,在分娩后九个月内另有合计不少于一小时哺乳休息。
- 第21条 — Vacation Leave
每个休假年度最低带薪年假为20个工作日。未休年假可结转最长12个月;即使另有约定,每年仍至少可结转五日。国家法定假日不计入年假。
- 第22条 — Payment in lieu of Vacation Leave
未休年假的现金代偿仅在雇佣终止或双方书面同意时允许。终止时按当时日工资支付未休年假;超额已休年假可按同一标准扣回。
- 第23条 — Dates on which leave is taken
休年假须取得雇主同意,雇主不得无理拒绝。雇主可至少提前七个公历日书面通知,要求雇员在本休假年度的指定日期休假。
- 第24条 — Leave during the first year of employment
入职第一年,雇员任一时点最多只能使用届时已累积的年假。年假按月以年度权益的十二分之一累积。
- 第25条 — Entitlements under other provisions
同一种休息或休假同时由本《规章》与合同提供时,雇员可选择较有利者,但不得重复享受;须遵守指定的育儿假例外。
- 第26条 — Entitlement to National Holidays
阿联酋主管机关公布的国家假日如落在工作日,雇员享有带薪休假。雇员同意工作时,雇主另须给予补休一日、一个日工资,或按实际工作时长支付相应比例日工资。
- 第27条 — Special leave
连续受雇满一年的穆斯林雇员,在该雇佣期间可一次取得不超过30个公历日无薪朝觐假。
- 第28条 — Bereavement leave
配偶、父母、子女(包括收养子女)或兄弟姐妹每次去世,雇员在提供合理证明后有权获得五个带薪工作日丧假,并须在去世后一个月内使用。
- 第29条 — Sick leave
任何12个月内病假总计不超过60个工作日。雇员须在缺勤首个工作日尽快通知雇主,并在要求时提交覆盖全部缺勤期的医疗证明;不遵守时雇主可扣发病假工资。
- 第30条 — Sick pay
试用期后并满足通知与证明要求的,12个月内前10个病假工作日按日工资100%支付,随后20日按50%支付,余下30日无薪;无论连续或不连续均适用。
- 第31条 — National and Reserve Service
ADGM雇主与雇员须遵守有关国民及预备役服务的适用法律。
- 第32条 — Maternity Leave
女性雇员享有65个工作日产假。该权利亦适用于收养五岁以下儿童,以及妊娠第24周开始后死产或流产。产假期间年假继续累积;返岗时应恢复原岗位或实质条件及资历相同的合适替代岗位。
- 第33条 — Maternity Pay
连续受雇满12个月并满足怀孕及休假通知要求的,产假前33个工作日按日工资100%支付,后32日按50%支付。落在工作日的国家假日延长产假;不得现金替代,雇主在产假期间作出特定终止时须支付剩余产假工资。
- 第34条 — Paternity Leave and Paternity Pay
新生儿或五岁以下收养儿童的父亲,在两个月内并提供合理证明后享有至少五个工作日陪产假。连续受雇满12个月的,按日工资支付;不得现金替代,落在工作日的国家假日延长假期。
- 第35条 — Time off for ante-natal care and adoption proceedings
怀孕雇员或妻子怀孕的雇员,在合理通知并提供所要求证明后,有权在工时内合理离岗参加医生建议的产前检查。申请收养的雇员参加收养程序享有类似权利。
- 第36条 — Remuneration for time off under section 35
依第35条正当离岗的时间按雇员正常小时工资率支付。
- 第37条 — General duties of Employers
雇主须在合理可行范围内保障雇员的健康、安全及福祉,并维持无健康风险、歧视、骚扰和报复性不利待遇的安全工作场所。
- 第38条 — Health and safety duties
雇主须建立降低火灾、危险物品等风险的制度,提供可理解的信息、培训及监督,书面告知新雇员危险及防护措施,维持安全出入,并满足董事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 第39条 — Ventilation
每个封闭工作场所须有足量新鲜或净化空气。
- 第40条 — Temperature in indoor workplaces
工作时间内,建筑物内各工作场所温度须合理。
- 第41条 — Lighting
工作场所须有适宜且充足的照明。
- 第42条 — Cleanliness
雇主须保持工作场所及其家具、陈设和装置清洁。
- 第43条 — Room dimensions and space
每个工作房间须具有足够的地面面积、高度及未占用空间,以保障健康、安全与福祉。
- 第44条 — Workstations and seating
工位须适合有关雇员及在该工位进行的工作性质。
- 第45条 — Sanitary conveniences
工作场所须在便于到达的位置提供适宜且充足的卫生设施。
- 第46条 — Drinking water
雇主须向工作场所全体雇员提供足量卫生饮用水。
- 第47条 — No penalties for preventing health and safety risks
雇员不得因防止或减少工作场所风险、采取合理措施避免严重迫近危险,或在危险消失前拒绝返回而被解雇或处罚。违反时,法院可判给公正合理补偿。
- 第48条 — Work-related injury and illness
发生与工作有关的事故或疾病时,雇主须立即安排充分医疗救助并承担保险未覆盖费用。因雇主过失造成伤害的,可判损害赔偿并处罚款;造成死亡的,法院可向遗产判给不少于24个月工资的补偿。
- 第49条 — Health insurance
雇主须依有关主管机关要求为雇员及适用时其受扶养人取得并维持医疗保险。
- 第50条 — Employer liability for Employee conduct
雇员违反本《规章》的行为与其雇佣有充分联系,且雇主未采取全部合理预防措施时,雇主可能承担替代责任。歧视、骚扰或报复性不利待遇亦以是否采取全部合理预防措施判断。
- 第51条 — Contraventions
除具体条文另有规定外,每次违反第7部分均可能被处以最高第4级罚款,且不影响雇员其他救济。
- 第52条 — General duties of Employees
在合同约束下,雇员须以合理勤勉与谨慎履职,遵守合法合理指示,保护并返还雇主财产,避免贿赂及利益冲突,忠实服务并保守机密;但正当履职、获授权、被主管机关要求或法律允许的披露除外。
- 第53条 — Discrimination
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怀孕或生育、种族、国籍、宗教、年龄或残障的雇佣歧视,包括直接不利待遇、无正当理由的间接规则及骚扰。年龄差别可有客观正当理由;促进阿联酋国民或弱势群体就业的计划不受影响。法院可判最高三年工资并命令纠正措施。
- 第54条 — Victimisation
雇主不得因雇员依第9部分提起程序、提供证据或善意正式指称违规,而使其遭受不利待遇或解雇。法院可判最高三年工资并命令减轻不利影响。
- 第55条 — Retaliation by Employer
受保护披露不违反保密义务,也不产生民事或合同责任。雇主及其关联方不得威胁或实施解雇、纪律处分、强迫辞职、拒绝机会或其他报复;法院可判补偿并命令纠正。
- 第56条 — Minimum notice of termination
普通终止须书面通知:连续受雇少于三个月的至少七个公历日,三个月或以上的至少30日;双方可约定更长期限。代通知金须在通知发出后取得雇员书面同意。因理由即时终止、试用期终止及固定期自然届满除外;通知不足时雇主须补偿未届通知期的工资与福利。
- 第57条 — Termination for cause
一方行为达到合理雇主或雇员认为足以即时终止的程度时,另一方可因理由立即终止。雇员因雇主理由终止的,有权取得本应在通知期内获得的工资及福利。
- 第58条 — Written statement of reasons for termination
雇员书面请求后,雇主须在21个公历日内书面说明终止理由。无理不履行可能被处以不超过第2级的罚款。
- 第59条 — Right to an employment reference
终止后雇员书面请求的,雇主须在21个公历日内提供工作证明,载明双方名称、开始及终止日期、终止时职位,并在要求时载明终止时工资。无理不履行可能被处以不超过第2级的罚款。
- 第60条 — Pension for UAE and GCC nationals
阿联酋或海合会国民须在入职后30个公历日内加入有关联邦养老金计划,雇主须缴纳供款。除非养老金机关书面批准不参加且该批准及时交给雇主,否则不得领取第61条服务终了酬金。
- 第61条 — End of service gratuity
连续服务至少一年后,无论终止原因均有权取得服务终了酬金:前五年每年21日基本工资,此后每年30日,不足一年按比例。采用终止日基本工资,日额除以365,且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工资的50%。可扣除雇员欠款;雇员书面选择时,可由养老金或储蓄计划替代。
- 第62条 — Repatriation flight
终止后30个公历日内,雇主须提供或报销前往雇员原籍国或双方同意国家的单程机票。例外包括在阿联酋境外居住并工作的远程雇员、工作许可证注销后30日内取得阿联酋其他工作或签证担保,以及因足以即时终止的行为而被解雇者。
- 第63条 — Procedures and powers of the Registrar
程序保障须与拟采取措施的严重程度相称。雇主违反有关要求时,登记官可作出私人或公开谴责、施加金钱罚款、发出禁止令及/或接受可执行承诺。
- 第64条 — Warning Notices
采取制裁前,登记官须发出书面警告通知,说明拟议措施、理由、至少14个营业日的陈述期限及材料查阅权。审议材料和及时陈述后,登记官可放弃措施、再发警告或发出决定通知;未在规定期限行动视为放弃。
- 第65条 — Decision Notices
登记官决定采取警告通知所述措施时,须向雇主发出书面决定通知,说明理由并指明将事项提交法院的权利。
- 第66条 — Right to refer matters to the ADGM Courts
决定通知接收人可在收到后一个月内将事项提交ADGM法院。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决定在审理期间继续有效。
- 第67条 — Access to material
拟处第6级或以上罚款的警告中,登记官通常须允许查阅其所依赖材料及可能削弱其决定的材料。因公共利益、保密、公平或受保护材料可拒绝查阅,但须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 第68条 — Protected items
任何人不得被强制提供、披露或准许查阅受法律保护的法律意见通信、为预期诉讼形成的材料或法律禁止披露的项目。为促进犯罪目的而持有的项目不受保护。
- 第69条 — Publication
警告通知、其存在及内容不得公开。登记官可在考虑公平及ADGM利益后公布决定通知或相关信息;其他人仅可在获书面同意或登记官已公布的范围内公开。违反者可能受罚。
- 第70条 — Rule-making power of the Board
董事会可为ADGM利益在本《规章》范围及目标内制定规则,包括附带、补充、后续及过渡规定。
- 第71条 — Administration of the Regulations
登记官负责实施本《规章》及从属规则,规定表格并发布指引,监控并检查雇主场所,施加及执行罚款或纪律措施,并可要求提供文件、信息或数据及制作副本。
- 第72条 — Court declaration and compensation
雇主不履行义务时,雇员可请求法院作出确认并命令履行。若本《规章》未规定其他救济,法院可考虑雇主行为及雇员损失,判给公正合理补偿。
- 第73条 — Fees payable to the Registrar
董事会规则可就登记官职能及相关服务或设施收取费用,依不同情况规定不同金额,并指定付款人、时间及方式。
- 第74条 — Interpretation
本条定义ADGM、基本工资、日工资、主管机关、法院、残障、雇员、雇主、劳动合同、小时工资、育儿及年假、兼职及远程雇员、受保护披露、终止日、浮动付款、工资和工作日等核心术语。每周工作五日者,日工资为年工资除以260;其他情形为年工资除以(前12周平均每周工作日数×52)。
- 第75条 — Short title, application and commencement
《2024年雇佣规章》自2025年4月1日起适用于所有ADGM雇主与雇员,但持有阿布扎比经济发展部双重许可证且其雇员受阿联酋劳动法管辖的雇主,以及经董事会命令豁免的雇主除外。《2019年雇佣规章》及其补偿规则自生效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