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雇员享有65个工作日产假。该权利亦适用于收养五岁以下儿童,以及妊娠第24周开始后死产或流产。产假期间年假继续累积;返岗时应恢复原岗位或实质条件及资历相同的合适替代岗位。解释和适用时须核对官方文本及现行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