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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违法及违法风险法第1–49条

  1. 第1条 — Article (1) Definitions

    为适用本法,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下列词语和表述具有其各自对应的含义: 国家: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部:内政部。 部长:内政部长。 主管机关:负责儿童事务的联邦机关。 有关实体:负责儿童事务的地方机关。 儿童:任何活产且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儿童。 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其道德、性、身体、心理、精神、智力或教育健全可能面临危险,且该危险可能导致其成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儿童。 未成年人

  2. 第2条 — Article (2) Scope of Application

    本法规定适用于违法未成年人及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

  3. 第3条 — Article (3) Age Calculation

    依照本法规定计算年龄时,采用公历。

  4. 第4条 — Article (4) Proof of the Age

    年龄应以官方文件证明。无法提供该文件时,侦查机关或法院应指定专科医生运用专业方法估算年龄。

  5. 第5条 — Article (5) Criminal Liability

    违法未成年人在实施依法应受处罚的行为时未满十二周岁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如检察机关认为必要,可以命令对未达到本条规定年龄的违法未成年人采取本法规定的适当行政措施。

  6. 第6条 — Article (6) Delinquent Juvenile who has not yet reached the Age of Sixteen

    已满十二周岁但未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犯罪的,法院应裁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措施。

  7. 第7条 — Article (7) Delinquent Juvenile who has reached the Age of Sixteen

    已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与刑罚法》或其他法律规定应受处罚之犯罪的,法院可以裁定采取其认为必要的本法所规定的司法措施,以替代法定刑罚。

  8. 第8条 — Article (8) Judgment Rules against Juvenile Delinquent

    在可以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刑事处罚的情形下,适用下列规则: 1.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2. 对违法未成年人所犯罪行规定的死刑或无期徒刑,应改判为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3. 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的有期徒刑期限,不得超过原法定刑最高限度的二分之一。 在任何情况下,依本条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的有期徒刑均应在未成年人机构执行。违法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时仍有剩余刑期的,应转入刑罚执行机构或惩教机构继续执行剩余刑期。

  9. 第9条 — Article (9) Penal Principles for Dealing with Juvenile Delinquents

    1. 关于累犯的规定不适用于违法未成年人。 2. 除没收及解除公职外,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适用附加刑或从刑;但法院认为判处该等刑罚有益的除外。 3.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判处财产性刑罚。

  10. 第10条 — Article (10) Legal Guarantees for Juvenile Trial

    审判违法未成年人时,适用下列法律保障: 1. 违法未成年人在其所犯罪行之一被判决前实施数项犯罪的,应按一项犯罪一并审理,并适用最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 2. 在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判决后发现其在判决作出前还实施了其他犯罪的,法院可以认定已对其采取的司法措施或判处的刑罚已经足够。

  11. 第11条 — Article (11) Judicial Measures

    违法未成年人被判定实施犯罪时,法院可以对其采取下列司法措施: 1. 司法考察期。 2. 电子监控。 3. 社区服务。 4. 禁止从事特定工作。 5. 强制职业培训。 6. 安置于医疗机构。 7. 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 8. 安置于国家辅导中心。 在任何情况下,如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有此需要,可以同时对其采取一项以上的前述措施。

  12. 第12条 — Article (12) Judicial Probationary Period

    在可以判处违法未成年人有期徒刑的情形下,法院可以裁定暂缓宣告有罪判决,期限不少于一年且不超过三年,但违法未成年人在司法考察期内不得年满十八周岁;在此期间应对其实施监督,并施加司法考察期所要求的限制。 违法未成年人顺利通过司法考察期的,该案件视为从未存在;否则,应依本法规定对其重新审判。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司法考察期措施的执行程序。

  13. 第13条 — Article (13) Electronic Surveillance

    法院可以对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电子监控,禁止其前往经证明会对其违法行为产生影响的场所。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必须实施监控的情形、监控期限以及该措施的执行与跟踪程序。

  14. 第14条 — Article (14) Community Service

    法院可以裁定由已满十六周岁的违法未成年人在指定期间内、按每日规定时数从事社区服务。违法未成年人未开始履行或未完成社区服务的,法院可以从本法规定的措施中另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社区服务的条件、履行地点、期限及该措施的执行程序。

  15. 第15条 — Article (15) Vocational Training

    强制职业培训,是指法院将违法未成年人交由政府机关、社会团体或私营部门接受培训,期限不超过三年。违法未成年人未开始接受职业培训或未完成培训的,法院可以从本法规定的措施中另行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措施。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该措施的执行程序。

  16. 第16条 — Article (16) Placing at a Health Facility

    法院认定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源于精神或心理疾病的,可以命令将其安置于为此目的设立的治疗性收容场所或医疗机构,直至其康复。 法院应根据负责其治疗的医生定期提交的报告,决定是否释放违法未成年人。

  17. 第17条 — Article (17) Placing at the Juvenile Association

    法院可以命令将违法未成年人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以便对其进行矫治并纠正其行为。 法院应根据未成年人机构提交的定期报告,决定释放违法未成年人或以其他措施替代该措施。 违法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后不得继续留在未成年人机构。

  18. 第18条 — Article (18) Deposit at the National Counselling Centre

    法院可以命令将被认定具有恐怖主义危险的违法未成年人安置于国家辅导中心。 法院应根据国家辅导中心定期向法院提交的报告,决定释放违法未成年人或继续对其进行安置。

  19. 第19条 — Article (19) Stay of Execution

    在裁定采取本法规定的一项或多项措施时,法院可以裁定暂缓执行。

  20. 第20条 — Article (20) Penal Reconciliation

    违法未成年人初次实施违法行为或法定监禁期限不超过一年的轻罪时,适用刑事和解。

  21. 第21条 — Article (21) Delinquent Juvenile Trial

    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审判应不公开进行,并由儿童保护专员在场。仅其监护人、证人、律师及经法院许可的人可以参加。 审理违法未成年人所涉重罪案件时,必须有律师在场。监护人未为其委托律师的,法院应为其指定律师,国家依《刑事诉讼法》规定支付律师报酬。 法院可以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远程通信技术开展审判程序。 法院认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有此需要时,可以免除其亲自出庭,并在其不在场时听取证人证言。 但是,在向违法未成年人告知其不在场期间进行的程序之前,不得作出

  22. 第22条 — Article (22) Investigation Controls

    调查违法未成年人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如关于违法未成年人的信息足以进行通知,警方应尽快通知其监护人或一名亲属。违法未成年人可以要求监护人在场。 2. 除本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使用金属手铐或任何限制其行动的约束器具。 3. 违法未成年人实施的行为构成重罪的,警方在对其采取任何程序措施前,应通知检察机关采取行动。 4. 在重罪以外的案件中,警方应在儿童保护专员在场时听取违法未成年人的陈述。儿童保护专员应就违法未成

  23. 第23条 — Article (23) Remand in Custody

    不得对违法未成年人采取羁押候审措施。但是,案件情况需要对其采取预防措施的,检察机关可以命令将其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安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周;经法院同意,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也可以不予安置,而将违法未成年人交由其监护人,但应保证违法未成年人每次接到要求时均到场。

  24. 第24条 — Article (24) Trial Controls

    审理违法未成年人案件时,应遵守下列规则: 1. 违法未成年人的案件与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的被告人相关联的,对违法未成年人的审判程序仍应依本法规定进行。 2. 法院管辖权由依法应受处罚之行为的实施地确定。为实现违法未成年人的最大利益,法院可以将刑事案件移送至违法未成年人或其家庭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受移送法院应当受理。 3. 违法未成年人、其监护人、律师或案件任何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就儿童保护专员提交的报告向其询问。 4. 法院应在审阅儿童保

  25. 第25条 — Article (25) Notice to the Delinquent Juvenile

    法律要求通知未成年人的任何事项,均应通知其监护人;监护人可以为违法未成年人的利益依法提起规定的救济。

  26. 第26条 — Article (26) Legal Protection of the Juvenile

    1. 未经法院或检察机关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出版物、媒体或社交平台上公布违法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调查或审判事实、其摘要或判决摘要。 2. 法院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违法未成年人的私人生活受到任何形式的侵害;对于其认为有损违法未成年人本人或其家庭声誉、名誉的传单、书籍、录音、照片、影片、通信以及其他文件、文书、工具或设备,应予没收,并禁止通过社交媒体或任何其他方式传播。 3. 法院应根据违法未成年人、其监护人、警方或检察机关提出的申

  27. 第27条 — Article (27) Suspension of the Guardianship over the Delinquent Juvenile

    在遵守现行人身监护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如监护人是造成未成年人违法的原因,法院可以暂停其全部监护权。 法院决定暂停监护权的,应将事项移送有管辖权的个人身份事务法院,由其依国家现行法律为违法未成年人指定监护人。

  28. 第28条 — Article (28) Appeal of Judgments

    对未成年人作出的判决可以上诉。判决为当庭作出的,应自判决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主管法院提交上诉报告;判决为缺席作出的,应自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法院应尽快作出裁判。

  29. 第29条 — Article (29)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将违法未成年人安置于未成年人机构或国家辅导中心的判决,即使被提起上诉,仍应执行。

  30. 第30条 — Article (30) Modification of Judicial Measures

    法院可以依职权在审阅提交法院的报告后,或者根据违法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申请,裁定变更、暂停或终止判决所定措施。法院依本条作出的裁定不得上诉。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三个月内,不得再次提出申请。

  31. 第31条 — Article (31) Dealing with Juveniles according to Age

    1. 被告人被按已满十八周岁者判决后,官方文件证明其当时实际未满十八周岁的,检察机关应将该事项提交原审法院,由该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未成年人审判的规则和程序重新审理。 2. 被告人被判处适用于未成年人的某项措施后,官方文件证明其当时已满十八周岁的,检察机关应将该事项提交原审法院,由该法院撤销原判,并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重新审理。

  32. 第32条 — Article (32) Social Risk to the Child

    儿童有下列任一情形的,构成社会危险,并有陷入违法行为的风险: 1. 被发现从事不属于合法谋生手段的活动。 2. 经常在住所之外或不供居住、留宿的场所过夜。 3. 经常出入禁止其年龄段人员进入的场所,或与嫌疑人、具有犯罪前科者交往。 4. 反复离家或逃学。 5. 行为不良或脱离监护人的管束。 6. 从事与麻醉品、精神药物、酒类、暴力或违反道德、公共风化有关的行为。 7. 被发现携带可能危及他人安全或生命的武器或工具。 8. 出现可能以任何

  33. 第33条 — Article (33)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警方可以对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采取下列行政措施: 1. 交由监护人。 2. 要求履行特定义务。 3. 实施电子监控,以禁止其前往特定场所或限定外出时段。 4. 转介至医疗或专门机构。 5. 转介至未成年人机构。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上述行政措施的适用条件和规则、申诉程序以及可以变更行政措施的情形。

  34. 第34条 — Article (34) Implemen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警方发现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处于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任一情形时,应书面通知其监护人。 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被转介至未成年人机构的,监护人可以自知悉该措施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申诉。 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年满十八周岁时仍在未成年人机构的,该机构应将其交给监护人。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执行本条所需的规则和程序。

  35. 第35条 — Article (35) The Juvenile Association Regulation

    部长应与国家主管机关及有关实体协调,发布规范未成年人机构所需的决定,以保障对未成年人的照护、矫治以及对其所作判决的执行。

  36. 第36条 — Article (36) The Juvenile Association Powers

    1. 未成年人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应被判决的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申请,在其已服满判决期限的一半且在机构期间表现良好的情况下,建议对其附条件释放。本法实施条例规定附条件释放的标准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释放决定均由部长或其授权人作出,并应通知总检察长。 2. 可以准许违法未成年人在接受电子监控的条件下探访亲属。该许可由检察机关在审阅儿童保护专员的报告并根据未成年人机构主任的建议后作出。本法实施条例规定授予该许可的条件和规则。

  37. 第37条 — Article (37) The Juvenile Association Disciplinary Measures

    未成年人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纪律措施: 1. 训诫。 2. 警告。 3. 取消部分待遇。 4. 取消探访许可。 5. 社会隔离。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实施上述纪律措施所需的条件和规则。

  38. 第38条 — Article (38) Subject to National Counselling Centre

    对于涉及恐怖主义危险的情形,总检察长可以安排有违法风险的未成年人参加国家辅导中心提供的项目。

  39. 第39条 — Article (39) Penalties

    适用本法规定的刑罚,不影响适用其他法律规定的更重刑罚。

  40. 第40条 — Article 40

    接受违法未成年人移交的人,在主管机关要求时拒不将其带到主管机关,或故意不配合后续照护项目的,处不少于5,000迪拉姆且不超过30,000迪拉姆的罚款。

  41. 第41条 — Article (41)

    违反针对违法未成年人作出的司法裁判而将其藏匿,教唆其违反该裁判或协助其实施违反行为的,处有期徒刑和不少于50,000迪拉姆的罚款,或者处其中一项刑罚。

  42. 第42条 — Article (42)

    1. 以协助、教唆或以任何方式为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便利,使未成年人面临违法风险的,即使该违法状态在法律上尚未实际形成,处不少于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罚款。 2. 为未成年人实施犯罪作准备,实施任何预备、便利或完成犯罪的行为,或者教唆其犯罪的,即使未成年人实际上并未实施犯罪,处不少于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100,000迪拉姆罚款。 3. 行为人对未成年人使用胁迫或威胁手段的,处不少于三年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20

  43. 第43条 — Article (43)

    1. 未经许可,以任何方式在出版物、媒体或社交平台公布违法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调查或审判事实、其摘要或判决摘要的,处不少于一年有期徒刑,并处不少于50,000迪拉姆罚款。 2. 无法律依据妨碍或阻止未成年人机构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或者阻挠其工作的,处有期徒刑或不少于10,000迪拉姆罚款。

  44. 第44条 — Article (44)

    在不影响本法规定刑罚的前提下,违反为实施本法而颁布的条例或决定的,处有期徒刑或罚款。

  45. 第45条 — Article (45) Judicial Control Officers

    未成年人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未成年人违法事务具有司法警察人员的资格。

  46. 第46条 — Article (46) Follow-Up Care of the Juveniles

    内政部应与主管机关及有关实体协调,依本法实施条例制定未成年人后续照护及融入社会所需的项目和政策。 本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后续照护项目及政策的行为和相应行政处罚。

  47. 第47条 — Article (47) Executive Regulation

    内阁应根据内政部长与司法部长协调后提出的建议,自本法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颁布本法实施条例。

  48. 第48条 — Article (48) Repeals

    1. 废止关于违法未成年人及流浪未成年人的1976年第9号联邦法。 2. 废止任何违反本法规定或与之相冲突的条款。 3. 本法生效前发布的条例、决定和规章,在不与本法规定相冲突的范围内继续有效,直至依本法规定发布替代文件。

  49. 第49条 — Article (49) Law Publication and Enforcement

    本法应在《官方公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满三个月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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