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违法及违法风险法

第36条

1. 未成年人机构可以依职权,或者应被判决的违法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申请,在其已服满判决期限的一半且在机构期间表现良好的情况下,建议对其附条件释放。本法实施条例规定附条件释放的标准和规则。在任何情况下,释放决定均由部长或其授权人作出,并应通知总检察长。 2. 可以准许违法未成年人在接受电子监控的条件下探访亲属。该许可由检察机关在审阅儿童保护专员的报告并根据未成年人机构主任的建议后作出。本法实施条例规定授予该许可的条件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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